何干强教授六评“路在何方”:鼓吹私有化的混乱逻辑


  “路在何方”的作者为了论证比重达到“56789”的私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寻找了许多论据。但是,逻辑混乱,信口开河,强词夺理,根本站不住脚。这里不妨列举几条加以辨析:

  其一,该文说,“华为等民营企业受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强烈打压,就完全证明了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此推理的大前提是,在当代受帝国主义势力打压的企业,就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人们不免要问,那些受打压的发展中国家的资本主义企业,也是社会主义企业,属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吗?众所周知,在旧中国,上海著名民族资本家荣德生的企业就受到帝国主义实力的打压,但是他的企业并不是社会主义企业。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历来矛盾重重,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企业之间相互竞争你死我活、难道其中处于受打压地位的,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吗?可见,“受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强烈打压”显然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必然联系,把它作为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大前提,这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常识。

  其二,该文说,“国家大法中只承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人财产这么多,而且随时随地都在变化之中,国家有什么部门或机构来对私人财产的合法性进行认证呢?没有!起码直到现在没有!那么问题就出来了:这么庞大的私人财产没经过法律认证是合法的之前,都处在不合法的状态,这就变成了私人财产是有原罪的,只有经过政府认证是合法的之后才合法!这把我们国家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变成了有罪推定”;并说,“如果大法里对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人财产都同样承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没有以上的问题了”,应当“对公共财产和对私人财产平等保护”。

  该文认为,“庞大的私人财产没经过法律认证是合法的之前,都处在不合法的状态”,这是言过其实,耸人听闻。根据唯物史观,一定的生产关系能否在现实中存在,取决于它是否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这种生产关系是否具有合法性,不过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这种经济现实能否正确反映和确认;而不是反过来,法律先认证了一种生产关系的合法性,然后这种生产关系才能存在。一定范围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是否适应现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属于经济领域中是否有必然的现实性,这与它是否合法,这是两码事。在它的现实性已经在总体上由宪法正确反映和认定的条件下,需要法律来认证是否合法的,就只是具体有争议的个别私营企业,而不再是对每个私营企业都要逐个认证。我国宪法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已从根本大法上确认,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性,因而是合法的,而那些用非法途径如挪用公款、用私有化“改制”手段(如MBO经理人“买断”之类)等化公为私形成的私有制经济,属于挖社会主义墙角、瓦解公有制经济基础的经济行为,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当然需要依法追究,但这是宪法统领下的具体法规的任务,而这是完全可以弄清楚,依法处分的。不应当把一般的法规与宪法混淆起来。至于“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区分,这是法律认定领域的推理方法,与宪法条款本身的确定是两回事。卖弄法律专有名词,绝不会使歪理变为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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