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兴亚:关于当下公有制企业的几个认识误区
在这里,首先涉及的是一个认识事物的方法和路径问题。因为在资本发展的历史上,是先有了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即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这些资本的“太古形式”,然后才有了“产业资本”这个资本的现代形式的。而马克思的“资本一般”的概念和“资本的一般公式”,都是从现代资本而不是从现代资本和古代资本中抽象出来的。而产业资本(即工业资本,它们在德文中是同一个词或词组,在英文中也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形式,资本的其他形式都是从产业资本中派生出来的并且处于从属地位。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要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共性和交往关系”,因而资本的一般公式是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运动中而不是从古代资本和现代资本所共有的运动形式中抽象出来的。仅仅由于这只是“直接在流通领域内所表现出来”的资本运动形式,所以它才同样也适用于古代资本。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的认识问题上,也就是在马克思主义对资本的认识的历史上,也并不是先有了“什么是资本”这个一般的概念或“定义”,然后才倒过来去判断古代和现代的资本哪一个是或者不是“资本”的。因而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看,自始就并不存在“古代资本之所以也叫资本,是因为‘它们都是借助商品流通活动进行价值增殖的’”的问题。而从一般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的角度看,这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事物的认识,都不能从抽象和一般的“定义”出发,再根据这个“定义”来判断客观事物是否与这个“定义”相符合,然后来判断它是否属于这个事物。而是应当倒过来,通过对古代资本和现代资本这两个不同事物的具体分析,才能够更好地认清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同样,对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类“资本”的性质和属性,也不能单纯依据它们是否符合马克思所指出来的那个“直接在流通领域内表现出来的资本的一般公式”来判断。否则就会闹出诸如“如何证明我就是我”一类的笑话了。因为,“我就是我”是一个事实,是无法用“我”是否符合“我的定义”来证明的。相反,只要我用我的存在和实践证明了我的存在,也就证明了“我就是我”。例如,说个笑话,只要我打了某人一拳(先声明:我可不是鼓励打人的哈),疼的是他而不是我,就足以证明我不是他,他也不是我,因而也就足以证明“我就是我”了。
马克思曾经说过:正确提出问题,就等于解决了问题的一半(大意,没去查)。但是,如果问题提得不对,那么答案自然也就会是否定的了。
其次是如何看待马克思关于“资本一般”的概念和“资本的一般公式”的问题。诚然,古代资本和现代资本,如果单从“直接在流通领域内表现出来的”这个“资本的一般公式”来看,它们的运动方式的确是相同的,都是“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甚至也可以像重商主义者所说的那样,资本就是“生出货币的货币”,而且由于这个价值的增值额就是剩余价值,所以无论是前资本主义的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还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产业资本,经过这个流通过程,它们的价值的确也都“增殖”了。
但是,价值增殖的秘密却是不同的。所以,对于现代资本来说,这个“一般公式”却是尚未完成的,而是留下了一个致命的“矛盾”。这个矛盾在历史上是通过生产方式的一系列变革,在逻辑上是由于资本家找到了劳动力这个特别的商品,然后是在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中,通过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的无偿占有才解决的。所以,只是在这时,马克思才说:“戏法终于变成了。货币转化为资本了。”而古代的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所缺少的正是这个资本的生产过程。所以马克思也称它们是“有资本,而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的“资本的洪水期以前的形式”,也叫“资本的太古形式”。而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一般”的概念,却是从现代资本中抽象出来的,其中是包含了单纯在流通过程的表面上所看不到的资本的生产过程、即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的。正如马克思在谈到这一点时曾经指出的:“按照资本的一般概念考察资本时,资本的一切要素是包含在资本中的”。而这里所说的“资本的一切要素”,当然不能仅仅是在流通过程的表面上所表现出来的那些“要素”,而应首先是指资本的生产过程,以及把生产过程也包括在内的资本的流通和再生产。此外,还有“许多资本的竞争”,以及信用和股份资本等等。这也就是为什么马克思说《资本论》是研究“资本一般”的,但实际上却又包括了资本的生产过程、资本的流通过程,以及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等等的原因之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的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虽然也具有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相同的流通形式,但在内容上,其实也是并不符合马克思所说的“资本一般”的概念的。
明确了以上各点,也就比较容易回答第三个问题,即为什么“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企业拥有的也能实现价值增殖的生产要素的价值也是资本就错了呢”的问题了。因为: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企业”,在本质上也仍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企业。因而它所“拥有的”各种“生产要素”,也都应该是用来生产可以满足整个社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产品和服务,而不应是用来“实现价值增殖”即“赚钱”的。
第二,在对待国家、社会和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劳动者的关系上,也不应将企业的职工看作生产剩余价值的雇佣工人,而应当视为企业的主人公。
第三,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利润”,从本质上说,应当主要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特别是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进行经济核算和考核的一个指标,而且不应是唯一的和主要的指标。而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面的用价值或价格来计算的生产资料,在企业内部的关系上,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被称作“资本”。这一点,恩格斯在他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曾经最先提出过。
第四,至于说公有制企业拥有的“生产要素价值”“也能实现价值增殖”,这个说法则是不科学、不准确的。不仅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拥有的生产要素价值不能这样说,而且连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的生产要素“价值”在本质层面上来说也不对。因为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创造价值的是“劳动”,而不是生产要素(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价值是死劳动,它们可以由于自身价值决定(生产这些生产要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而“增值”或“贬值”,但是绝不会创造剩余价值即“增殖”。只有单从流通过程的表面上看,或者说是只有从资本家的角度看,他的资本价值的“增值额”才是由他的“预付资本价值”带来的。因此,这个“直接在流通领域内表现出来的资本的一般公式”,就只是一个片面的表象即假象。尽管这个假象本身也是资本的一个必要的和共同的规定。因此,我们判断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要素或其价值在本质上是不是资本,就不能只看现象不看本质。
第四个问题是:“既然认为古代资本体现的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资本体现的生产关系不同,也叫资本,为什么又认为资本只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呢?”——这个问题,我认为涉及名称与实际以及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对于“资本”这个名称,马克思曾说过:“至于谈到在古代人那里还没有出现的‘资本’这个词,那么至今还带着自己的牲畜群游牧在亚洲高原的草原上的游牧民族,就是最大的资本家了,因为资本最初的含义是牲畜……”问题不在于事物的名称叫什么,而在于它事实上是什么。
至于在社会主义社会初阶段上,经济范畴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我认为斯大林的下述说法仍然是十分具有教益的。他说:
“原来,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发展并不是以变革的方式,而是以逐渐变化的方式进行的,旧的东西并不是干脆被废除干净,而是把自己的本性改变得与新的东西相适应,仅仅保持着自己的形式;至于新的东西,也不是干脆消灭旧的东西,而是渗透到旧的东西里面去,改变旧东西的本性和职能,并不破坏它的形式,而是利用它的形式来发展新的东西。不仅商品是这样,而且我国经济流通中的货币也是这样,连银行也是这样,它们失去自己旧的职能并取得了新的职能,同时保持着旧的形式而为社会主义制度所利用。
“如果从形式上,从现象表面的过程来看问题,就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仿佛资本主义的范畴在我国经济中也保持着效力。如果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方法来看问题,即把经济过程的内容和它的形式、把深处的发展过程和表面现象严格区别开来,那就可以得出一个唯一正确的结论,即资本主义的旧范畴在我国保留下来的主要是形式,是外表,实质上这些范畴在我国已经适应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根本改变了。”
第五个问题是:“既然承认‘在公有制企业中,生产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资本的性质、按照资本的要求来运动’,为什么说存在‘公有制资本’就是错误呢?”——还是要把形式和内容区分开来呀。不过我认为,其中有两个提法似乎还可以稍微修改一下的:1. “在公有制企业中,生产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资本的性质”,建议修改为“在公有制企业中,生产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得也好像是资本”;2. “按照资本的要求来运动”,建议修改为“在运动中也采取了与资本的一般公式相类似的形式”。
第六个问题是:“既然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成为社会生产中的基本联系方式,劳动者本身也被推向市场,因此雇佣劳动成为劳动者就业的主要形式’,那么造成的原因是什么?仅是因为还存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我认为,当然不是。因为: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不应当”成为社会生产中的“基本联系方式“,劳动者本身也“不应当”简单地“被推向市场”。因此,雇佣劳动也“不应当”“成为劳动者就业的主要形式”。
第二,造成的原因既“是”又“不仅是”因为还存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说“是”,这是从归根结底这个意义上来说的。因为从全世界范围内来看,我们所处的大时代,仍然是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人类社会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代。在这整个地球上的整个这一历史时期内,始终存在着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互为消长的关系。而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仍然是现代世界赖以旋转的轴心之一。说“不全是”,是因为:除了经济基础之外,还有上层建筑方面的原因。其中比较突出的,例如在对问题的认识上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及资产阶级经济学在意识形态方面的侵袭等。
最后,第七个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的劳动者的就业形式是否也应该主要是雇佣劳动?如果是,雇佣劳动岂不也可以是非资本主义的就业形式?这可是与资本和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特有范畴的观点相矛盾的啊!”——我完全赞成最后这个说法。因为: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的劳动者的就业形式”不应当“主要是雇佣劳动”!
第二,“如果是”的话,雇佣劳动就成了“非资本主义社会也采取的就业形式”了,从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区别也就根本被取消了。
第三,“这可是与资本和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特有范畴的观点相矛盾的啊!”
总之,“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外形相似,其本质是不可以混淆的。
(作者系河南大学教授;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红色文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