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懋仁: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

2024-11-01 402 1
作者: 胡懋仁 来源: 北航老胡之闲话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有如下这一段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对于这段话中的私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很多学者都试图对此给出自己的解释。但是他们大多都是从理论到理论,从逻辑到逻辑,有的写了甚至洋洋洒洒的数万言,但是人们看了之后,脑子里依然是一盆浆糊,一直也弄不清楚。因为这些作者确实也没有说清楚。在人们的观念中,私有制与个人所有制并没有什么太多的区别。可是问题主要就出在这里。

  在马克思的这段话里,对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与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是有着严格区分的。在工场手工业阶段,那时的个人所有制处在前资本主义状态之下,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下的所有制关系。到了资本主义阶段之后,小生产被消灭了,在小生产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关系也被消灭了。小生产者,或者手工业者都被抛进无产阶级的队伍之中,他们不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所有的,甚至全部的生产资料都被资产阶级私人占有了。所以马克思说,这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对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的否定。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关系也必然难以为继,必然要被新的所有制关系所取代。这就是建立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新型的个人所有制关系。恰恰就是对于这个建立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把很多学者搞糊涂了。他们不理解,什么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在他们看来,这是非常矛盾的。而且在他们看来,这就是一种逻辑上的矛盾。

  我们以往的公有制关系,无论是全民所有制,即国有制,还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似乎都没有与所谓个人所有制产生什么关系。既然都已经是公有制了,怎么还能有个人所有制? 这主要是因为,无论是国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确实对于企业中的个人所应该发挥的作用,以及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以及个人对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关系,过去都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我们国有企业的工人,不过是国家雇佣的劳动者,至少他们对于所工作的企业,不存在任何可能对企业生产资料占有的可能性。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农村的人民公社,社员可能在年终参加分红。但在当时,人民公社收入的利润实在太少了,给社员分红的比例实在比较低,以至于在很多人看来,这所所谓分红实在微不足道。所以这种分红顶多被看成是工分收入之外的一种劳动报酬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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