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
近来,在讨论国有企业改革问题时,杨继民先生与我的观点产生了分歧。我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对于劳动所有者的意义在于它消灭了资产所有者”,“在于消除了人们占有生产资料的差别”。而杨先生则认为“公有制并没有消灭资产所有者”,“消除了人们占有生产资料的差别”是对的。这一分歧是带有根本性的:承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消灭了资产所有者,,消灭了产权主体,消除了人们占有生产资料的差别,我们就没有理由在公有制企业建立以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全面体现资产所有权的产权制度,而应该建立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劳权企业制度;相反,如果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没有消灭资产所有者,那么,我们就要坚持产权改革的思路,就要坚持在产权清晰要求下的私有化改革进程。既然这个问题如此重要,我们就有详细讨论的必要。
从十月革命到现在为止,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生已经有近10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对公有制的认识仍然没有统一,甚至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分歧越来越大。产生分歧的原因是什么呢?在这里,既有立场不同的原因,也有认识方法不同的原因。
1,当我们谈到公有制时,指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不是别的什么公有制。从原始社会以来,各个社会都存在有公有制。就是在当今世界,不仅社会主义国家存在有公有制,而且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有公有制。但是,我们所谈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不仅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具有性质上的对立,同时也与其它社会、其它国家(例西方国家)的公有制存在着性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为两点:第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已经是劳动所有者,而不是什么资产所有者。这是因为这种公有制建立的本身已经消灭了资产所有者;第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而与产权无关。这是因为这种公有制实现的本身已经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也消灭了产权赖以存在的基础。毛泽东说过,“如果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折特殊原因,或特殊的根据,也就无从辨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84页)。如果我们不能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特殊性,我们就不能真正地懂得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如果我们把社会主义公有制混同于西方国家的公有制,我们就不可能找到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的产生是为了应对经济危机、进行宏观调控,它性质上属于资产阶级的共有物,因此,西方国家在国有企业建立产权制度实在是合情合理,天经地义;而我国的国有企业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它本质上是劳动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适合它的企业制度只能是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按劳分配的劳权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