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立虹:呼吁立法打击碰瓷学雷锋


呼唤保护学雷锋的专门法

营造新时代崇高道德风尚

——纪念学雷锋活动60周年(3)

侯立虹

  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优秀传统文化和高尚道德情操的积淀,“与人为善,善莫大焉”深深植根于炎黄子孙的血液里,可这种善意却因一次次昧着良心对学雷锋好人的诬陷敲诈,一起起活生生“好人没好报反而受惩罚”事例而磨灭,由此导致老翁摔倒在地手足抽搐无人敢扶,人们无视姑娘被撞横躺马路最终丧命等扶不起的社会恶果,导致人们面对倒地的老人想做些什么又在顾虑重重下选择放弃,人们做好事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要先想想是否被讹,有无监控作证,造成不敢做好人、不敢做好事的严重道德滑坡。尽管国家有《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但对碰瓷本人和家属没有任何成本和代价而有明显敲诈勒索性质的狮子大开口诉讼,凭借“死有理”“闹有理”等恶人先告状对学雷锋的伤害,碰瓷真相大白碰瓷者毫发未损,碰瓷家属天价索赔诉讼败诉没有任何经济损失等方面,既没有涉及也无能为力;对碰瓷者及其家属的无赖、倚老卖老、装疯卖傻给学雷锋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和精神打击,很多时候警官法官和公众虽然很同情,却又爱莫能助,所以急需亟待急切呼唤保护学雷锋的专门法律,真正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从刑罚、经济处罚、道德审判、舆论谴责诸方面精准全面打击伤害学雷锋的各种碰瓷,彻底铲除碰瓷的生存土壤,切断碰瓷企图侥幸不当获利的各种路径,还学雷锋的一片净土。

  1、建议加快打击碰瓷保护学雷锋善举的专门立法。不可否认,自“彭宇案”法官“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引发的“救不救”“扶不扶”争议,不仅成为许多人学雷锋时总会浮现的阴影,也成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雷锋精神已不合时宜”谬论的论据,可多位专家认为,此时法律就应该站出来给学雷锋的人们“撑腰”,建立包括“好人法”在内的自愿救助免责制度,为做好事的人卸下心理负担。近年来也确实有不少地方出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等法规,国家层面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中的“好人条款”的施行……中国式“好人法”体系初具雏形。比如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就被各界赞誉为“好人条款”。2013年8月1日全国首个保护救助人的专门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实施,为“活雷锋”撑起一把保护伞,诬告陷害救助人将担责。不过,依旧屡屡出现中学生扶摔倒老人反被诬告、路人救车祸伤员反被赖、小伙下水救人却被讹诈等事件,依旧出现了“小悦悦事件”和驻马店小姑娘被撞路人视而不见最终被汽车再次碾过压死等事件,因为前两篇文章已述的,碰瓷没有任何成本和代价,家属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可以不受任何损失,即使偶尔判罚碰瓷老人,老人还能以年龄大免除刑罚,比如江小云同学学雷锋被被老太太预谋讹诈案中的老太太被行政拘留七天因年纪过大免除刑罚,日常那些大量“学雷锋”助人为乐被讹诈事件,碰瓷也几乎没有承担过任何责任,所以就应该由团中央联合政法、宣传、教育等部门出台针对反碰瓷的更全面更完善更具操作的专门学雷锋保护法,亦即外国人说的“好人法”,杜绝碰瓷者以此发财的谬想,消除警官法官对“死有理”“闹有理”的无奈,解除学雷锋的后顾之忧,形成依法保护学雷锋的政治生态,法治生态,社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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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离了路线,立法有用的话,那现在立的法比前三十多年不知多多少倍?怎么现在更不公平、贫富差距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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