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三与“鞍钢宪法”
1960年3月11日,中共鞍山市委向中央写了《关于工业战线上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在列举大量事实讲了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之后指出:要“继续彻底地批判坚持一长制、实行经济和技术挂帅、依靠少数专家办企业的资产阶级路线,坚决地贯彻执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治挂帅、依靠广大群众办企业的无产阶级路线;继续彻底地批判和克服教条主义和贾桂思想,进一步树立敢想敢说敢做的共产主义风格,使运动一浪高一浪地向前发展。”
毛泽东看了这个报告,非常兴奋,给以高度评价,于3月22日作了重要批示:“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职工10多万,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了,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的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他们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一九五八年大跃进以前的情形,这是第一阶段。一九五九年为第二阶段,人们开始想问题,开始相信群众运动,开始怀疑一长制,开始怀疑‘马钢宪法’。……现在(一九六0年三月)的这个报告,更加进步,不是‘马钢宪法’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毛泽东在这里提出的“鞍钢宪法”,既包含了坚持群众路线,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新型企业管理制度,又包含了坚持政治挂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新型企业领导制度两个方面。是对当时整个工业企业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创造的新经验给予充分的肯定,这也是对李立三在工业战线多年来的辛勤工作成果的充分肯定。
1955年2月,李立三担任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三办公室(主管工业)副主任职务,1956年1月中央三办沿革为中央工业部,李立三继续担任副部长。面对当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出现的新形势(赫鲁晓夫在苏联大搞物质刺激、奖金挂帅,南斯拉夫搞工人自治等),他即全力投身到对中国的“工人阶级问题”有关政策的制定和研究。鉴于当时全国在工业企业中正在推行着苏联的:“一长制”和“马钢宪法”,已经出现了削弱党在企业工作中的领导的弊端。如何加强党组织对企业工作的领导问题,就成为当时全国争论的最大焦点。李立三亲自到全国各地进行调查研究,主持召开有各类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反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花费很大精力主持起草了《中央关于加强党对国营工业企业的领导问题的决定》,先后易稿几十次,提出在国营工业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这是毛泽东提出的“鞍钢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加强了党对企业工作的领导,同时,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克服了“一长制”存在的诸多弊端,得到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