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火中的新中国建设实践——《毛泽东年谱》札记之一
中国共产党在西元1927年遭到“四一二”与“七一五”两次国民党的大规模血腥屠杀之后才醒悟过来,走上自主革命的道路。自主革命的方式后来被概括为“工农武装割据”,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以土地革命为中心内容,以农村革命根据地为战略阵地,三者密切结合。在这过程中,革命根据地分散在不同省份,遭受国民党军队的包围和攻击的威胁,故武装反围攻一直是革命的中心任务,而与此同时,根据地内的现代国家建设也在尝试实施开展。《毛泽东年谱(一捌玖三——一九四九)修订本》上卷中有不少关于中央苏区现代国家建设的材料。
西元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相当于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开幕。大会选出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相当于现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相当于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人民委员会主席(相当于现国家主席及国务院总理),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除了继续实行重中之重的土地改革之外,还致力于社会、文化、经济的现代化建设。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次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副主席项英、张国焘联名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宣布“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统一累进税征收原则为:“除去将纳税的重担放在剥削阶级身上外,依阶级的原则来解决,对于被剥削的阶级与最苦的下层群众免除纳税的义务。”可以看出,统一累进税一方面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另一方面又有着鲜明的现代性,堪称华夏财政税收建设史上一次重大改革。在以后的抗日战争中,中共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普遍实行的就是以此为蓝本、依当时形势加以改进的统一累进税。
同日,还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这个条例否定了传统的婚姻制度原则。后来,共产党领导的边区民主政府亦制定了婚姻条例,如《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这些婚姻法规确立了我国新的婚姻制度的各项原则,为西元1950年公布施行全国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奠定了基础。
临时中央政府重视苏区的经济建设。西元1933年4月,为“提高苏区的各业生产,扩大对内对外贸易,发展苏区的国民经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出训令,要求各级政府立即按照规定建立国民经济部。7月,又发出训令要求普遍建立县区两级国民经济部,以便“担负立刻到来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责任”。8月,先后召开苏区南部十七县经济建设大会和苏区北部十一县经济建设大会,批评“那种认为在革命战争环境中没有进行经济建设的可能,要等战争最后胜利了,有了和平的安静的环境,才能进行经济建设”的观点,指出应该“广泛地发动群众”进行经济建设。10月,毛泽东和项英等发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两周年纪念对全体选民的工作报告书》,其中指出,苏区必须“极大地注意于经济建设事业”,而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任务是发展农业生产,第二个任务是发展工业生产,第三个任务是发展出入口贸易”。西元1934年1月,毛泽东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向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作报告,在讲到苏区的财政经济政策时指出:要“从发展国民经济来增加苏维埃财政的收入”,“我们经济政策的原则,是进行一切可能的和必须的经济方面的建设”。以经济建设而非资财掠夺来保障苏区财政收入、支持革命斗争,这是中共领导的革命政府的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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