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传福:再谈为什么说“股份制”并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再谈为什么说“股份制”并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研究》一书节选
教传福
2024年7月12日再修改整理稿
如何正确认识“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本文仅就“股份制”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在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研究》一书的论证基础上,再谈、再议一下“为什么说‘股份制’它并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问题,而为什么说只有“经济责任制”或“责任劳动制”,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唯一”的“实现形式”问题。
1.什么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不同的所有制”、“不同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具体形式”与“不同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这些都决不是等同的概念,决不能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搞混淆了。
——所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在社会某种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下,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并从而实现生产、经营和分配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那种“特殊的经济结合方式与方法”。因而它也是该所有制下“劳动”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有这样一段话:“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详见原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4页)
我个人认为,马克思的这段精辟论述,为我们理解究竟什么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提供了一种最经典的思考。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不同社会所有制下,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那种“特殊方式或方法”。——这种不同的“特殊方式或方法”,则又把社会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
可见,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为我们正确理解“究竟什么是【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提供了“最根本的理论指导”。
2.不同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有其特殊性”。它们实现着不同所有制的不同本质要求。但作为任何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或“劳动的实现形式”,它们也“又有其共性”。即它们都必须具备下列几种相同的功能:
⑴实现该种所有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经济关系结合);
⑵实现该种所有制的一系列本质要求;
⑶实现生产与经营;
⑷实现分配;
⑸实现该种所有制下的“两种再生产”——即物质资料再生产与生产关系再生产——的“统一”及其“再循环”和“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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