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关于“变相强制接种”,北京市教委终于回应了……


  针对网民反映北京市部分学校和幼儿园口头告知家长“未接种疫苗的孩子不能入校上学”、“未接种疫苗的孩子每48小时提交一次核酸检测证明,否则不能入校”,变相强制接种疫苗的问题,北京市教委官方微博刚刚正式回应了:

  回应称,“市教委……始终……按照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进行;反对强制接种疫苗……”

  笔者注意到,从1月21日刚刚放寒假不久,很多家长就已经在北京市教委官方微博的评论区,反映学校口头通知“强制接种”的问题了:

  这样的反馈一直持续到春节假期结束,到临近开学的这几天达到了“顶峰”,让市教委毫不相关的微博内容下的评论区“沦陷”:

  北京市教委针对群众普遍反映和关切的问题给出正式回应,这很好,只是希望今后能够更及时一些。毕竟从1月21日至今,已经过去了整整24天。

  网友所描述的“不给书面通知”的“口头通知”是传言或者谣言也好,是真实情况也罢,二十多天时间过去了,没打疫苗的小孩其实也打得差不多了……

  无独有偶,这两天还有不少西安网友在微博上反映,某些小学和幼儿园直接在家长群告知“不接种疫苗暂缓入学”,这一情况暂未得到任何部门出面核实和反馈。

  2021年7月份暑假期间,多地就曾出台过“家长未打疫苗孩子暂缓入学”的地方规定:

  人民日报对这一情况进行了报道和批评,称:“国家卫健委重申‘知情、同意、自愿’的接种原则。初衷再好,也不能迷恋粗暴手段,更不能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但依然有部分地区我行我素,直到8月份还在出台这样的违反卫健委有关规定、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措施。

  这里我们必须再次澄清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强制接种”或“变相强制接种”新冠疫苗的做法“于法不符”。

  《疫苗管理法》规定:“本法所称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新冠疫苗并不属于免疫规划疫苗,并非“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的疫苗”。

  此前据媒体报道,(2021年)“7月16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新冠病毒灭活疫苗获批在3-17岁人群中紧急使用。”“紧急使用”的疫苗是一种非经过上市批准的疫苗,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国药集团副总裁张云涛就曾明确指出:

  “现在3-17岁只是紧急使用新冠疫苗,还没有批准附条件上市,后续我们会提供更多数据支持达到附条件上市的要求。”

  由于临床数据不足,张云涛预计上市也要“一年后”(2021年7月18日)。

  我们都知道,一款传统疫苗上市一般至少需要10-15年,需要经过非常严谨、周密的临床试验和论证;而新冠疫苗从研发到紧急使用不足一年。因此,相比正式获得批准上市的疫苗,目前的新冠疫苗仍存在较高的未知风险。基于这样的原因,新冠疫苗获批在成人以及3-17岁未成年人“紧急使用”的时候,卫健委给出的都是“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这实质上在一方面相当于一个免责声明。

  某些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的做法,本身就已经违背了卫健委规定的“基本原则”,甚至是违法的做法。

  其次,“强制接种”或“变相强制接种”新冠疫苗的做法“于理不合”。

  某些学校口头通知,“未接种疫苗的学生每48小时做一次核酸”的规定,本身就没有任何的科学依据。

  2022年1月12日天津公布的最初的107例病例中,仅1例未接种过疫苗,其余均接种过,甚至有32例完成了加强针接种。

  国家疾控中心首席专家吴尊友也在1月22日承认,奥密克戎已经“突破了疫苗的保护作用”,“不管接种没接种疫苗都可以感染”:

  既然如此,这些学校如果真的为了“稳妥可靠、万无一失”的防疫效果,为什么只要求未接种疫苗的学生“每48小时做一次核酸”?

  网络上某些非当事家长的网民,对这些反馈意见的、并非自愿的家长搞起了“道德绑架”,整得好像病毒在局地突防是这些家长造成的一样。

  且不说这样的“道德绑架”本来就完全不符合事实;而个别孩子打疫苗出了“状况”的家长在网上发帖提出诉求的时候,还被这些人污蔑为造谣生事……这样的舆论导向真的没问题吗?

  而从“防重症”的角度,3-17岁接种的“紧急使用”必然性反而大打折扣了。既有的统计数据显示,即便在疫苗被使用之前,低龄人群感染之后多为轻症或无症状,且死亡率和重症率都是极低、趋近于零的。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20年2月统计的数据显示,40岁以下青壮年死亡率明显低于高龄人群,全国迄今为止还未出现10岁以下低龄死亡病例。

  而即便在有大量死亡病例样本的美国,低龄重症及死亡病例也是极少的,且大多是低龄但有基础性疾病:

  “强制”或“变相强制”这样的“于法不符”、“于理不合”的做法反复出现,其根本的原因就是违法的成本太低了。

  未打新冠疫苗孩子暂缓入学的做法,不仅仅违反了国家的大政方针,更是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法律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但没有规定救济途径。违法后,无人究;违法后,不可诉。这才导致从去年7月至今,此类“违法”措施频繁且反复地在各地出台的现象。

  期待此类问题的后续处理,不仅仅是限于发一个“澄清说明”,而是应该深入调查,违法必究!

  【文/子午,红歌会网专栏作者。本文原载于“子夜呐喊”公众号,授权红歌会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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