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就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不同形式的按劳分配问题何祚庥先生


  在讨论到马克思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问题时,涉及到了按劳分配问题。我的基本观点是,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即建立在土地及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个人所有制,就是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社会主义所以要体现生产劳动个人所有制,是因为在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之后,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至少在同一种公有制面前)是无差别的,而人们在生产劳动方面,由于生活消费个体性的存在,因而在劳动投入上是有差别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生产过程中需要体现的是劳动所有权,而不是什么产权。而按劳分配,正是劳动所有权在产品分配上的必然要求,事实上它也是生产劳动个人所有制的具体体现。

  对于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特征。何祚庥先生认可这一观点。但何先生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劳动有两类形式,体力劳动为主体的生产形式和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生产形式。这两种形式如何实现按劳分配?

  在回答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按劳分配的基本涵义。

  一、什么是按劳分配呢?

  1,按劳分配是与产权相对立的另一种权利——劳动所有权。按劳分配,顾名思义,它所体现的是“谁劳动,谁所有”、“谁劳动,谁受益”的权利,这与“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资产所有权相对立的一种权利,即劳动所有者的劳动所有权。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不止一次地说明了按劳分配权利的性质:他说,“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生产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它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它一切都撇开了。”很显然,在这里马克思指明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按劳分配就是劳动所有者的基本权利——即劳动所有权!而体现劳动所有者的劳动所有权,同时也是对资产所有权——即资产所有者凭借生产资料占有权获取劳动成果的权利的否定。换句话说,劳动所有权和资产所有权是相互对立、互为排斥的两种权利。

  2,按劳分配就是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分配模式。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用了很多文字论述了按劳分配企业生产结果——即”集体劳动所得“的分配模式,这就是:生产资料消耗补偿+各种公共需要项目(含扩大再生产追加)扣除+个人消费品。很显然这一模式与产权模式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区别,已经是体现“誰劳动谁所有”的劳动所有权模式,而且其价值构成——即“生产资料消耗价值量+公共需要价值量+个人需要价值量”与产权模式的价值构成也有了本质的区别:在这里,劳动者的劳动要么是满足不同范围的公共需要,要么是满足个体消费需要,都是必要劳动,再无剩余可言。社会主义是与资本主义相对立的生产方式,她不需要也不可能采用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一旦真正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以及对立的劳资关系也就自然消失了,在社会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将是劳动者相互关系和劳动者不同范围的利益关系。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出,一旦实现了按劳分配的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公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消耗首先得到补偿,企业是不会发生亏损的;而且由于劳动者的劳动收入随着企业经营状况自然波动,企业也必然会有健全有效的经营机制和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的。但可惜的是,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对马克思着重说明的这一按劳分配模式,却未为人们理解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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