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我国宪法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民主理论同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相结合,与时俱进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理念,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科学内涵、时代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了我们党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认识。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百年历程彰显人民民主的价值目标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高举人民民主伟大旗帜。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1921年通过的第一个纲领,公开宣告采用无产阶级专政和苏维埃等民主形式。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认实行工农兵民主专政和苏维埃政权组织形式;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1946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实行人民代表会议、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等内容,进一步丰富了“人民民主”的政治内含。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各项法律制度,为动员和组织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提供了根本法制保障。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新要求,1982年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五次对有关条文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我国宪法规定了国体、政体、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规定了正确道路,为实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人民民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
宪法确认了实行人民民主的领导力量
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最鲜明的政治特征。我国宪法不仅在序言中确定党的领导地位,而且通过对现行宪法必要而及时的修改,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进一步明确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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