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锡良:是绿卡还是福利卡?
昨天,从网络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初步看了一下,感觉有部分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是征求意见稿,所以不妨说点看法。
从开放的国际关系来看,外国允许中国人获得永久居留权,中国当然也应该推出类似政策。多数国家开放居留权,或者说推行绿卡制,主要是为了吸引优质人力资源、投资及由此产生的附属问题。
我认为,中国推出这一政策的初衷可能是想建立自己的绿卡制度,为我国的全面开放政策提供支撑。这是完全有必要的,完全封闭是不行的。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中国的国情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美欧政策,更不能推出比发达国家更为宽松的永久居留权制度。
在制定输入性人口政策的时候,至少应该关注到以下国情:
第一,中国人口居世界第一,承担了世界上最大的人居和生存责任,从人均资源占有量上讲,早已是不堪重负。
第二,中国经济总量大,但平均数小,国民消费水平还不高,暂不具备大规模输入人口的条件。
第三,中国男女比例失调严重,男性比女性多出三千多万人,单身男性问题突出。涉外通婚,中国女嫁外国男占绝对多数。与这一情况相对应的是,滞留中国的外国人又以男性为主。这会加剧男女比例失调,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男青年受影响较大。
第四,媚外心理仍然很有代表性,即使不算普通百姓,就连教育单位都逃不脱这一点,部分学校的洋外教素质很低,其它很多行业部门也存在这一问题。
第五,中国地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两极分化,为执行政策提供了大量的投机机会。
在关注到中国的具体国情以后,我们不妨再对照《条例》做一些粗略分析:
第十一条第一款,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突出贡献”如何界定?多大的贡献才能叫突出贡献?科技,教育,相对比较好界定,文化、卫生和体育就比较麻烦了,弹性极大。如果硬要引进,必须附加特别严格的标准。实话实说,我不认为中国需要大量引进这三类人才。如果为了追求某种成绩,大量“归化”一批外国人,是很不理智的。
第十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又是“突出贡献”,公益做到多大的规模才算突出贡献?能不能量化?公益的范围是否需要限定?国际上很多公益机构实际已经NGO组织化了,“公益”里面掺杂首复杂的政治背景。
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都是比较模糊的“突出贡献”,不严谨。
第十二条,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权。体育的杰出成就是用国际大奖来衡量吗?比如说各类比赛的金牌。如果是,这不还是归化运动员或教练吗?
第十五条第一款,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博士学位,有没有国别要求?各大洲高校的博士学位都同等吗?且不说太远,单就国内高校而言,中国藉学生跟留学生的教学要求就不一样,若严格要求,现阶段的外国留学生九成以上无法毕业,但实际情况是九成以上留学生都毕业了。再往后推,硕士和博士的培养是否存在同类问题?国际知名高校,排名多少位算国际知名?以哪一种国际排名为权威标准?
第十五条第二款,本款中提到“重点发展行业”,这需要明确化,什么叫重点行业?
另外,工资性收入不低于所在地区城镇平均工资的四倍。这里需要讲清楚,“所在地区”怎么明确?比如说,某外国人在长沙工作,“所在地区”是按湖南省城镇平均工资还是按长沙市平均工资?还有,如果他在株洲市工作,但株洲市是个地级市概念,它下面还有县城,是按株洲市城区平均收入还是按株洲某个县的城镇平均收入?不同的核定方法,差距非常大,要实现四倍收入,途径就不一样。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滞留的外国人,工作范围集中在酒吧、歌厅、舞厅、体育、经商等,工资收入不算低,而湖南部分县城甚至是地级市平均收入都不超过三万元,要达四倍的标准是很容易的。
第十五第三款和第四款,都是“年限条款”和“平均倍数条款”,《条例》强调,标准还要由各地细化确定。这里面还涉及什么问题呢?就是我之前提到的中国地区两极分化较大的问题。比如说,某外国人在甘肃省某县申请居留权,或者说他投机取巧在此地申请,临时居留也落在此地,这相对北、上、广、深而言,可能要容易得多,所需收入限额就相差巨大。也许外国人自己不一定善于投机操作,但他们假若能找到帮忙人,或者找个女友,办法就太多了,开异地空头公司,设异地派出单位,自己人给自己人发工资,等等。只要有内外串通,投机取巧的手法绝对让你防不胜防。不管你在哪获得了永久居留权,全中国就通用了。
第十六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这属于投资移民,但太笼统。中国金融已全开放,如果只是投资一千万炒股,就没有实质意义,这个一千万投资,必须是实体经济的投资,不能是虚拟经济的投资。即使是实体产业投资,也要设投资期限及税收贡献。如果转个圈就撤资,有何意义?
第十七条,第一款,配偶条款。首先是配偶的认定需要规范。如果中国藉公民在国外按外国法律先结婚,中国是否可认定为适用于《条例》?比如说,中国某女与刚果男在刚果完婚,然后再为刚果男在中国申请永久居留权,是否符合本《条例》的配偶关系?如果符合,是不是可成为一条很容易办成的捷径?再比如,某外国男未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但他在中国境内跟中国藉女子是否可取得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可以,北、上、广和义乌等地的滞留男是否会疯狂追逐中国藉女性结婚
配偶关系获取居留权,国际上有先例,但中国是否可以大范围开放这个闸门仍值得探讨,中国的人口压力和性别比失调现状可能不支持这一点。
第十七条,第二款,家庭条款。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中国藉父母”是指父母双方都必须中国藉吗?如果只有母亲是中国藉够条件吗?如果可以,那又会形成跨国婚姻第二代居留权方便化的问题。二是子女数量的问题。国外没有计划生育,她们在国外想生几个就生几个,然后,又很方便地以投靠父母为名成为中国永久居民,那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公民公平吗?算不算超国民待遇?
个人建议:《条例》是全国性法律,只要获得了永久居留权,那就适用于全国,而不只是适用于某县某省。有鉴于此,所有规范和标准都必须具有全国标准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本地……平均”应从《条例》的所有条款中取消,只规定全国统一标准。不管你人在哪里,不管你收入多少,不管你哪国毕业,都规定一个较高的全国标准。比如说,收入标准,必须达到全国城镇平均收入的十倍以上,并且要求连续满足八年以上,难度指数要体现。
有了全国性的高标准,不管你怎么操作,只要够标准,都可以被认定为优质人力资源。
还有其它一些问题,就不细议了,暂就提出这些意见。
我相信,国家出台这一《条例》,初衷一定是友善的、积极的,把征求意见稿发出来,肯定也是想听取更多诚恳有益的意见,最终是为了吸引更多优质人力资源和各类资本,为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在最后确定终稿时,一定要认真考虑中国国情,一定要谨慎评估各条款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尤其要注意全国统一性。一部好的法律和条例,一定能让绝大多数人民群众认可和支持,民心是最大的标准。开放永久居留权,不能演化成对部分外国人的福利。
写于2020年2月2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