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锡良评莆田案:建议出台《乡村综合治理与规划法》
福建莆田某村乡邻之间因宅基地矛盾引发命案,造成两死三伤,结果令人痛惜。
全社会在谴责犯罪行为的同时,应该认真反思案件的发展过程,惨痛结果不是一天酿成,既有当事双方自身的责任,又有村委、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缺位的责任。
村委、镇政府和司法机关为何都缺位?我看也不能全怪他们,乡村治理的困难,很大程度上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紧密相关,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不只是没有执法权和干预权,甚至很难拿出令村民信服的法律条文。
中国农民仍占四成比例以上,大量城市居民虽然不在农村,但因在农村仍保留有宅基地,因而也与农村密切相关,估计接近有十亿人与农村相关。这么大群体间的关系,竟没有一部全国性成文法进行规范治理,还是靠其它法律的部分条款附带适用,少数地方立法机关出台的乡村治理法规整体上表现为软规范,刚性执行力不足。绝大部分省市,治理农村仍然靠所谓的乡规民俗、历史惯例和村民公约等非法律模式。
农村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振兴和繁荣,要实现全民素质均衡意义上的和谐宜居,就必须有配套性综合法律作为保障。福建莆田命案并不是个案,是典型性案例,只不过,因其死伤较多引起的反响不同。农村矛盾非常复杂,决不是电视节目中表现的那样田园般美好。
农村治理和发展,既要靠政策,也要靠法律,希望那些有发言权的精英不要总是抱着“办公室思维”想象农村改革,个别精英一辈子没在农村呆过一天,竟然也是农村政策的制定者,这是严重脱离人民群众的。
福建莆田案中,邻居约束显然非法律授与,但事实上又超过了村委和地方政府,属于“武力权”高于法治权的表现。这种现象在农村并不少见,主要有以下几类强势农民:房族人数比较多的那部分人;兄弟多的家庭;拳头硬、力气大、不怕死的那部分人;有人在外面当官(不管大官小官)的家庭;发了财的家庭;有复杂社会关系的那部分人。农村的封建治理模式回头是农村乱象的一大重要根源。
本人建议,全国人大在适当时候出台具有全国约束力的《乡村综合治理与规划法》,主要从以下几个大的方面去进行考虑(粗略稿):
1,城市有规划,农村也必须有规划。这个“规划”不能只靠政策规划,必须是法律规划。村庄大小,村庄布局,村庄改造,村舍建设样式和楼层层数,村舍大小,等,都必须是刚性的,而不是现在的散、乱、杂。未来的村庄模式应该是可预见的,应该是与城市生活水准对接的,而不是无限自由。比如说,有些村民之间有矛盾,为了恶心邻居,故意在自己宅基上单独建个茅厕正对着邻家大门,没有法律可以约束,就只能看谁的拳头硬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个人的,但如何使用并非完全由个人决定,它必须服从村庄建设规划。所有超规划建设面积应该与城市商品房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等同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