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有特权吗?
什么是“特权”?《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特殊的权利”。什么是“特殊的权利”?即只是某些人具有、而别人所没有的特有的权利。
民营企业家是目前我国社会中的一个群体,那么,民营企业家有没有特权呢?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按照宪法的规定,民营企业家也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可是这些年却有一种论调,说是要给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他们的经济犯罪行为要宽容,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能不逮捕的就不逮捕,能不判刑的就不判刑;对于他们过去侵占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问题,现在不能再追究。
我认为,这种论调的实质,就是鼓吹民营企业家在经济犯罪方面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是极其荒谬的。
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这里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当然也包括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说,具有中国国籍的民营企业家,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违法犯罪,都必须依法惩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这就是:任何民营企业家都没有违法犯罪可以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
有人说,追究民营企业家过去侵占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问题,就是反对改革。这更是彻头彻尾的谬论。
我国为什么要改革?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让全体人民生活得更美好。党和国家从来没有说过改革可以违反宪法,改革可以允许非法侵占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党和国家也从来没有说过改革要赋予民营企业家违法犯罪可以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
因此,依法追究民营企业家在改革中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的违法犯罪问题,并不是反对改革,恰恰相反,是为了维护改革的健康发展。而借改革之机侵占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的行为,才是彻头彻尾的破坏改革!
如果有关部门听相一些人的谬论,不依法追究民营企业家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问题,就会犯下大错,其后果极其严重:一是变相鼓励借改革之机侵占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的行为,使改革走上弯路;二是败坏改革的声誉,让广大人民群众怀疑改革和不再支持改革;三是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严重消弱我们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当年国民党纵容各级官员抢夺他人财产,最后彻底丧失民心、败逃台湾的教训,我们千万不能忘记!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任何民营企业家都没有违法犯罪可以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如果不依法追究民营企业家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的问题,就会犯下大错,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文/望长城内外,红歌会网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