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服是中国公民的“日常穿着”吗?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并由中国人大网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全文,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截至9月30日)。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

  值得注意的是,一石激起几重浪,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部分条款引发几位法学教授的不同看法。

  笔者最早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转发文章“为什么要旗帜鲜明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34条”时,阅读此文后对作者多少有些“杞人忧天”的观点不以为然,于是,跟王灿发教授有过一点交流,见微信截图。

  我们来看看几位法学教授的观点,同时,笔者借此阐明自己的观点:

  首先,在笔者看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34条”规范的对象实际上是小众群体——地球人都知道是惩戒那些言行与法西斯、军国主义及民族分裂势力等等相关的极少数坏人,以及不分场合、哗众取宠穿着奇装异服比如日本和服之类精日分子、更有甚至在旅游景点大出风头穿着鬼子军装招摇之类,所以,对大多数民众或者说公民而言,完全是“八竿子打不着”。

  所以,只有极少数脑子进水或被驴踢了的,才会干“《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34条”第二、三款禁止的那些行为,这些作奸犯科之举,跟绝大多数无涉,哪里需要我们替大多数循规蹈矩的守法公民担忧遭受“过度执法”的“损害”?!

  清华教授劳东燕表示,自己对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持反对意见,建议删除为妥。原因在于:

  其一,“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极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与把握,将其作为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必然面临处罚标准模糊的问题,容易造成任意扩张行政处罚的范围。

  其二,由于处罚标准模糊,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容易给腐败的滋生创设新的空间,也可能激化警民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风险。

  其三,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民族精神与民族感情属于文化精神层面的事务,国家可以进行倡导,但不应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来推行。

  其四,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刺激民粹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肆意蔓延,进一步恶化公共领域的舆论环境,不当压制个人在日常穿衣与言论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笔者认为,劳东燕教授指称的“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之说,我觉得有些牵强。有什么依据说国家干预公民日常穿着?事实上,国家对于公民日常穿着不仅没有干预,甚至有些“放纵”:比如一些人不合时宜在公众场合穿着汉服、尤其在乘坐现代交通工具不仅诸多不便、甚至还有风险,但国家从不干预——尽管国家并不鼓励汉服文化。

  至于极少数人穿着日本和服招摇过市,不知道是不是属于劳东燕教授认为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

  在笔者看来,劳东燕教授似乎有些“危言耸听”:“不当压制个人在日常穿衣与言论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有什么事例证据呈现“国家不当压制个人日常穿衣空间”?此外,如果国家压制言论自由空间,就不会拿《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来征集公众意见!

  劳东燕女士的其他观点我就不再评述,不认同其观点,但认同言论自由。

  中国政法大学赵宏教授认为,冒犯民族感情可以入罪入罚,只是立法者对其加以规定时必须要对多种利益进行全面检视和权衡,其中包括冒犯的严重性、受众对冒犯是否已无法避免以及冒犯行为对个人权利和社会价值的伤害程度。“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作为相对抽象的观念,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为公职人员的个人认知所替代,从而演变为对他人开启道德审判甚至发动国家惩罚的工具。对此,不可以不警惕。

  赵宏还认为,扩大处罚圈同样意味着公安机关权限的扩张,对这种权限的扩张,法律上必须配置以相应的约束机制,否则对新兴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压制很有可能滋生出不受约束和控制的权力。

  笔者认为赵宏教授的观点比较具有建设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不赞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34条”第二、三款规定,“不是说民族感情不值得保护”,他主要觉得在执法实践中对有关问题难以正确把握,弄的不好反而适得其反,所以他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第三十四条二、三款是不合适的,属于一种纸面爱国、实则误国的书生意气式立法。

  对于车浩教授的观点,我觉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童之伟也建议暂不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款。

  童之伟则担心,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现在的草案通过该条,执法司法上必造成长官意志抓人、定罪的实际后果,会贻害无穷。

  童之伟表示,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者永远避免就“精神”和“感情”问题做规定。

  不过,笔者认为童之伟教授的担忧显得有些绝对、似乎有点先入为主,但提醒法律部门未雨绸缪、防患未然也不失为一种积极预警。

  其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老师也有一些异议,但我的观点是,国家可以缩小《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管辖范围,细化具体执行标准,就可以避免“过度执法”。

  这个杭州小伙子是日本和服爱好者。其实,从法律上讲穿和服是一个人的自由,但是,从民族情节上讲呢?难道不是有碍观瞻吗?

  最后,笔者认为,好雨知时节、当夏(下)乃发生。国家制定上述条款非常应该与及时,中华民族精神和感情必须维护,不容伤害!

  当然,执法过程中确实应该避免把握欠佳、矫枉过正。那么,如果在具体条款上进行细化,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具体锁定那些与法西斯、军国主义及民族分裂势力等密切相关的言行举止作为处罚内容,是可以避免过度执法的。

  【文/陶勇,本文为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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