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革命离不开毛泽东思想,这部《研究史略》真是讲得明明白白!
编者按:作者是对毛泽东思想研究了多年的专家,对毛泽东思想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总结清理,本文1700多字,选取了毛泽东对法律的立场、观点和看法。
“毛泽东有关刑法、民法、刑诉法等法的立法以及司法思想和理论,是与这种总的法治观和法律思想一致的。他说,要达到狠狠打击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敌人,惩罚社会犯罪,保护人民权益的目的,就需要有刑法、民法、刑诉法等等。毛泽东首推的是刑法的专政作用,他以国情为根据,认为在中国不能废除死刑,说:“对待反革命分子的办法是杀、关、管、放。”
当然,在对反革命分子专政的时候,在将刑法付诸实施过程中,应实行慎重的方针,严禁逼、供、信。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以有罪推定。应防止偏差、防止捕错杀错,以免冤枉好人,并应随时准备纠正和平反发现的冤案、错案。毛泽东还提倡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其内容后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展成为如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等办案原则。这比较有利于分化、瓦解、揭露犯罪分子。
作为革命的人道主义者,毛泽东强调在司狱方面应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即把犯人当作人看待,作到“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给犯人以“生活出路”,使之“有自新的机会”。其具体途径是设立劳动改造工厂和农场,让罪犯在生产劳动中改造思想品质,幡然悔悟,痛改前非,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新人。
毛泽东号召全社会都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他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尤其要求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应带头严格遵守法纪。他特别不能容忍干部破坏法制的行为。在为中央起草的《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文件中,毛泽东不仅认为报纸应广为揭发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并且指出“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政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
广泛发动和直接依靠人民群众起来参加革命的思想无疑给毛泽东的法治观以深刻的影响,因而毛泽东的法律思想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依靠群众力量防止、制止社会犯罪,通过群众监督和思想感化教育来促使罪犯重新做人。依靠社会基层单位如学校、机关、街道、公社、工厂等基层组织来教育社会每一个人,来监督社会犯罪,曾是一条确有成效的经验。毛泽东说,不依靠百分之九十几的群众的力量,专靠公安、司法机关是不行的。故他很重视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告诫领导者要防止人民内部的矛盾激化,及时注意调解民事纠纷,减少社会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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