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僚制度的起源及其演变
清朝文学家方庖蹲过中央级的监狱,并且写了一篇文章,题目就叫《狱中杂记》。他写道:康熙五十一年三月(1715年),我在刑部监狱,每天都看见三四个犯人死掉从墙洞里拉出去。一块坐牢的洪洞县的杜县令说,这是病死的。现在天时正,死的还算少,往年多的时候每天死十数人。……我问:北京市有市级的监狱,有五城御史司坊(监察部系统),为什么刑部的囚犯还这么多?杜县令回答说:刑部的那些喜欢折腾事的司局长们,下边的办事人员、狱官、禁卒,都获利于囚犯之多,只要有点关联便想方设法给弄到这里来。一旦入了狱,不管有罪没罪,必械手足,置老监,弄得他们苦不可忍,然后开导他们,教他们如何取保,出狱居住,迫使他们倾家荡产解除痛苦,而当官的就与吏胥们私分这些钱财。
即将处决的死刑犯应该是最难敲诈的了,但是吏胥们依然有办法,他们可以在行刑和捆绑的方式上做交易。据方苞记载,即将执行死刑的时候,行刑者先在门外等候,让他的同伙入狱谈判,索要财物。当时的术语叫"斯罗"。如果犯人富裕,就找他们的亲戚谈。如果犯人穷,就找他们本人谈。他们对凌迟处死的犯人说:顺我,就先刺心,否则把你胳膊腿都卸光了,心还不死。对绞刑犯则说:顺我,一上来就让你断气。否则就缢你三次,再加上别的手段,然后才让你死(在此提一句,李大钊先生就被缢了三次才死)。最难做手脚的斩首,他们还可以"质其首"——以上是行刑者的交易方式。凭借他们手里的"合法伤害权",一般能从富裕者那里敲出数十两甚至上百两银子,从贫穷者那里也能把衣服行李敲干净。完全敲不出来的,就按照事先威胁的办法痛加折磨。
负责捆犯人的也这样。方苞说,不贿赂他,在捆缚时就先将其筋骨扭断。每年宣判的时候,死刑和死缓犯一概捆缚,押赴刑场待命,被处决的有十之三四,活下来的要几个月才能将捆伤养好。有的人会落下终身残疾。
方苞曾经问一个老胥,说你们无非想要点东西,又没有什么仇,实在没东西,最后也别那么折磨人家,这不是积德行善的好事吗?老胥回答说:这是"立法",目的是警告旁人和后人。不这样做,别人就会心存侥幸。
吏胥们对自己立的法--"刑狱潜规则"显然是一丝不苟的。与方苞同时被捕上刑的有三个人,一个人以三十两银子行贿,骨头受了一点伤,养了一个月才好。另外一个人贿赂的银子比前者多一倍,皮肉受了点伤,十来天就好了。第三个人掏的银子还要多一倍,当天晚上就可以像平常一样走路了。曾有人问过这样一个问题:罪人贫富不均,都掏钱就行了,何必再制造多寡的差别呢?回答说:没有差别,谁肯多掏钱?
从方苞所处的清代,一直追源到二千余年前的秦朝,中国所行的都是中央集权下的官僚制度。虽然中间曾发生过改朝换代和农民暴动,几度摧毁过这一副枷锁,但总是提不出一个新的政制来代替它,所以结果总是在旧的官僚制度跟着旧的朝代被破坏之后,新的官僚制度又跟着新的朝代被恢复起来。到了清代,更加“严密化”,更加“发展”和“提高”了。
欧洲的官僚制度既是发生于凯撒的罗马帝国,则我国的官僚制度便显然是起源于秦始皇所建立的统一集中的帝国中。
也许有人会说,西周也是一个集权的国家,在那时应当已有官僚制度了。但实际上,西周时代的“中央集权”(指初期),仅是一种军事部落国家的中央集权,有如欧洲古罗马灭亡后查理曼大帝时代的“中央集权”一样,不过是替封建制度奠定基础的一种工具而已。只有到了秦始皇消灭六国,破除封建制度,建立统一集权的君主专制帝国时,官僚制度在客观上才有产生之必要与可能。
因为秦始皇既消灭了封建诸侯的割据和分治,铲除了封建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把全国领土划分为许多郡县而统一于中央君主专制政府,这样,从中央到各郡县、各地方,便需要有大批的官吏,以便从上至下地来统治人民了。而这大批官吏也就从上至下地形成了整个的系统,变成了专制君主压制人民大众的机构,由此官僚制度才第一次出现于中国的历史舞台。
从农民暴动高潮中涌现出来的西汉帝国,起初曾企图在君主专政的集权制和地方封建的分治制之间从事调和秦制建立中央的集权政府,一方又分封亲族子弟及功臣于各地方,但结果酿成了“七国之乱”,封建的分治只得完全让位于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因而官僚制度也就得以逐步地发展下来。
就这种官僚制度的阶级成分说,差不多都是地主和商人及高利贷者。虽然,下层平民中当有不少的分子(所谓“士”)不断地爬进这一官僚机构中,充实了这一机构。但这一机构的阶级性并不因为平民分子的加入而有所改变,至多不过是替这种机械灌输了一些“新的血液”,得以更有力地“更灵活地”压抑人民大众而已。并且“平民分子”一经加入官僚队伍中,立刻也就官僚化,以“升官发财”为目的,而逐渐地变成为土地所有主或兼营商业和高利贷了。中国历代专制君主之从下属平民中吸收一些官吏,可以说是一种颇为巧妙的策略。
至于中国官僚制度的一般性质,则凡是官僚,差不多都是为了“升官发财”,而所谓“升官”,最后说来还是为了“发财”。因为官升得愈高,发财的机会就愈多,财也就发得愈大。作官既然是为了发财,于是自然而然地要尽量贪婪、尽量纳贿、尽量进行搜刮了。所以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都充满了贪官污吏,虽间有所谓清官者出,则往往被人们当作神话来传奇。把“清官”当作“传奇”,这就足够证明中国官僚之贪污是达到如何普遍化的程度了!
作官的既然是渴望上升,或者希图保持其固有职位,于是下级对于上司,便不得不表示“维恭维谨”。而且为了博取上司的青睐或眷宠,更只有趋承奉侍,进贿输财,卑躬屈节,甚至奴颜婢膝,吮痈舐毒,亦无所不能。反之,上级对于下级,则往往虚骄横暴(所谓“摆官架,打官腔”),借端索贿,乃至任意排斥异己,任用私人。这样,“奴性与骄横”便成了官僚层的特殊习性。“天性圣明,臣罪当诛”乃是官僚“奴性”之最高表现。而“只许官家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以及“笑骂由人笑骂,好官我自为之”则是官僚“骄傲”之确切写真。至于同级的官僚之间,不是互相勾结,朋比为奸,所谓“官官相卫”,就是互相嫉妒,互相排斥,甚或互相倾陷。
凡是贪污,必然带来“腐败”,而“无能”又往往是腐败的必然后果。至于谄上的奴性与骄下的横暴,更是促成腐化与无能之另一重要原因。因此,官僚们在其职务上只会“等因奉此”,遇事敷衍。即有所谓“能吏”,由于上级多方牵制,下级阳奉阴违,也很难有所建树。所以畏首畏尾,因循苟且,“泄泄沓沓”,便成了官僚们的一般作风。
固然,当着所谓有能为的或“贤明”的君主在位时,也往往注意到了他的臣下官僚们的种种积习,以所谓明赏罚,奖贤能,惩贪污等手段来救治它们,甚至设置御史官来检举它们。但官僚制度有它自己的逻辑,一经形成之后,就是所谓“贤明”的君主也无法改变它的特性(即贪婪横暴与腐败无能),至多只能对它加以某种限制而已。因为任何所谓贤明的君主,都绝不能离开他的官僚机构来直接统治人民,这正如猎者不能离开猎狗来打猎一样。所以结果,他总得迁就这一机构及其生成的特性。何况所谓贤明的君主,在君主专政的制度之下是绝无仅有的呢。所以,官僚制度下官僚们的贪婪横暴与腐败无能,乃是君主专制的政制下之一种无法避免的产物。这已成了历史的定律。要想避免这一“规律”,制止官吏的种种恶习,则只有采用另一制度,即采用彻底的民主制度来代替官僚制度,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