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卢世源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一)


  十一,我国农村改革的成败得失

  我国农村推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已经过去了四十多年。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现在的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结果已经十分明显。正因为如此,目前对于我国农村改革的成功得失及经验教训的讨论较多,分歧较大。因为正确认识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对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是推行承包制改革的失败,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探讨一下:

  1,我国农村改革的性质我国农村改革是从集体经营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队模式向包干到户的个体经营模式转变。这种变革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劳动实体由比较复杂的劳动结合体转变为比较简单的劳动实体。因此,这一改革并没有脱离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范畴。

  生产队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集体经营方式,包干户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主要是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个体经营方式。这与股份制是资产者合资经营的经济实体和业主制是资产者独资经营的经济实体的区别是相类似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实体,可以是个体经营,也可以是集体经济,并不是一定要集体经营才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但是,资本主义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有集体经营与个体经营方式的区别:资本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经营方式,股东合资经营的企业,就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集体经营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必须采用以股份为形式的按资分配进行资产者之间的权益分配,而前者的企业盈利直接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个体经营与集体经营不是资本主义生产与社会主义生产的区别,资本主义生产与社会主义生产的本质区别表现为资产经营与劳动经营的区别,即前者以资产增殖为目的,后者以实现消费价值为目的,因此,资本主义生产实体与社会主义生产实体也表现为资产实体与劳动实体的区别。

  有人把人民公社后的包干到户方式与人民公社之前的单干相提并论,这是完全错误的。这是因为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在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的单干户,性质上是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的,而在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包干户则是作为独立的劳动实体存在和发展的。

  就从劳动所有权的体现来说,包干户因为是个体经营,生产的管理权和分配权都归农民个体所有,因而在这里劳动所有权得到了直接的、完全的体现;而在生产队,由于采用工分制虽然反映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的差别,并在产品分配上体现了这种差别,但是,在体现劳动者的管理权方面,与股份制相比,生产队并没有采用“一工一票”的管理权规则,而采用了“一人一票”的管理权规则,因此,没有能够完全地体现劳动者在劳动管理权方面的要求。因而就劳动所有权的体现上来说,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从劳动所有权的不完全体现到劳动所有权的完全体现,这是一种进步。从这个角度看,农村改革是成功的。而且相对于过时的定额工形态的不适合生产发展需要的劳动状态,责任制推广在那几年确定也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这一点必须肯定。

查看余下68%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赞赏备注

长按二维码打赏

评论(我来首评..)

大家都在看

热评文章
热点文章
热赞文章
0
在『红歌会App』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