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为什么会出现严重的腐败现象?
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许多人提出了私有化的主张。
例如前不久,茅于轼就发表了《中国需要继续破除“公有制迷信”》(价值中国网-http://www.chinavalue.net/Finance/Article/2016-1-20/204438.html)的文章,认为公有制一是降低了社会效率,二是内部贪污腐化,因而提出了“财产不可公有”的观点。
另外,在《国企改革新思路》(卫祥云著,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年4月出版)一书中卫祥云谈到“今天的国企不但数量大幅减少,其规模和盈利能力也今不如昔,而私企和外企早已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力量。《物权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也成为市场经济的有力保障。但是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在经济改革的同时,腐败、不公平现象也非常严重。”认为国企所以存在腐败、低效率、不分红等问题,虽与国企内部的治理结构有关,但根源在于“政府仍然牢牢掌控着经济主导权”。
那么,为什么国有企业会出现“内部贪污腐化”的问题呢?
在《国企改革顶层设计解析》(第009页。李锦著,中国言实出版社2015年12月出版)谈到了相关原因:“所有权代理人链条太长,链条末端代理权太集中,高官贪污风险加大。我国是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是全国人民的财产,由中央政府代表,中央政府委托国资委代理,国资委委托董事长做代理人,也叫出资者代表,所有权集中在一个人身上,经营权也集中在这个人身上。而公司的股东无法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约束,企业外部的监督也无济于事。目前确实没有特别好的办法管理得了这个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双重权利的掌管者,结果什么问题都出来了。由于权利界线不清晰,以致使法律上所有者和经济上所有者之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和‘公共通道’,国有企业常有的贪污浪费、暗分私分等行为使国家资产遭受侵入,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以高官贪污案为例,涉案金钱数目巨大。要害是,那不是抢银行得手的巨款,而似乎是‘法定权利’的副产品。‘利用职权’能带出如此数目巨大的非法收益,不能不判定现行职权利用体制存在着巨大漏洞。央企名义上全民所有,但普通民众不仅难以受益反而受害,陈同海、蒋洁敏、宋林式腐败层出不穷、前仆后继。”
原来,国有企业内部贪污腐化,其根源在于建立了委托代理体制,而这种委托代理体制的有效性又缺乏保障机制。
我们知道,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正常的股份制企业,建立的委托代理体制不过是按资分配经营机制的一个环节,在按资分配的企业经营机制的作用下保证了这种委托代理体制的有效性。但为什么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体制就会失效呢?
因为国有企业与私有制企业不同,它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没有真正的产权主体,这也就决定了对委托代理人缺乏真正的监督者。
为什么国有企业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没有真正的产权主体?
因为我国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它是体现劳动者权利要求的所有制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所以要建立公有制,正是为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消灭剥削,自然包括消灭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自然消灭包括消灭产权主体。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没有具体的产权主体,正是国有企业、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本来特征。
分析到这里,我们终于明白了,国有企业所以会产生严重的腐败和贪污,其根源是建立的产权委托代理体制是无效的。而产权委托代理体制所以失效的原因又在于国有企业本来就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本来就没有真正的产权主体。
现在我们要进一步问:为什么国有企业没有真正的产权主体,还要建立体现产权要求的委托代理体制呢?
因为我们的经济学家都是属于产权学派,他们在观察思考国有企业时,他们所坚持的不是劳动者的基本立场和观点,而是资产者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他们不是从国有企业固有的特点出发,而是从产权观念和产权制度出发。而从“谁所有谁经营”“谁所有谁管理”“谁所有谁受益”的产权基本原则出发,就必然会建立产权制度,而在没有产权主体的国有企业或其它公有制企业,建立产权制度的结果就是形成了无主体状态。而没有真正的产权主体,那么,产权制度本身也就处于无效状态,自然也就不可能形成正常的按资分配机制。而没有正常的按劳分配机制作用,进行委托代理的结果必然是产生内部贪污腐化。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到,真正造成国有企业严重的贪污腐化的原因,并不是什么公有制,不是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而是与公有制、与国有企业不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是那些不了解公有制基本特点,却在倡导产权改革的经济学家,是这些经济学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误导。
【文/钟建民,本文为作者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