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宇:评《真理标准讨论的三个层次》

2024-05-22
作者: 张光宇 来源: 红歌会网

  认真拜读了红歌会网 2018-07-07 谢小庆的这篇文章,作出如下评论。

  谢小庆写道:“1978年,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拉开了那场由一个不读书的人主导的、以‘不争论’为口号的所谓‘思想解放’运动的序幕。今年,距离这场讨论恰好过去40年。此时,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梳理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可以从政治、科学和哲学三个层次展开讨论。

  一、政治层次

  始于1978年的那场真理标准问题讨论没有什么学术意义。‘失败乃成功之母’,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但是,在当时的中国政治环境中,这一讨论确实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政治作用。当时,‘唯一标准’是作为‘两个凡是’的对立面提出的。与‘两个凡是’相比较,‘唯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松动教条主义的作用,值得肯定。”

  没有基于失败的实践的观察认识,一千次失败也不会有“成功之母”。

  “在政治层次,这一命题面临两个主要的难题:

  1. 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不是真理?是否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是否存在被实践证伪的可能性?二战之后,东德西德,东欧西欧。南韩北韩、大陆香港台湾,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差距是明显的。这些‘实践’能否证伪‘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是真理’这一命题?十月革命以后的几十年中,在苏联和中国,许多无辜平民在和平时期死于政治清洗、政治破害和鸡荒。这些‘实践’能否证伪‘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是真理’这一命题?”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由无产阶级性质的政党利用阶级矛盾,发动人民和组织人民的力量,用革命和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领导的民主统治的方法,实现相对更有利于人民、民族和国家的发展,最终实现解放全人类受压迫和剥削的人民的主义。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者们正在努力奋斗争取实现的人类最崇高的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基于革命的实践不断探寻的就是怎样实现这个目标的真理。就象人类社会在与自然的斗争中为了趋利避害的发展探寻自然科学的真理一样,任何科学发展阶段的理论都不可能是真理,只是在更接近真理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相对更正确的真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革命真理,也只能是在更接近真理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相对更正确的真理。人的认识,是由无数相对真理不断接近绝对真理的无限发展过程。

  “十月革命以后的几十年中,在苏联和中国,许多无辜平民在和平时期死于政治清洗、政治破害和鸡荒”是难以避免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搞的是自文明史以来由无产者的政党领导人民来统治社会的革命,是前所未有的。在国际旧势力包围下国内反动统治阶级的拼死反抗是必然的。加上公有制的经济革命没有经验,集体化的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的冒进或“一平二调”的共产风,违背经济规律的“大跃进”,都发生过导致农业经济大破坏并造成饥荒的事。纵使如此,苏联取得的社会发展成效比俄国“二月革命”后不发生“十月革命”并能幸存到今天要好,中国目前的发展成效比如果国民党对大陆的统治能一直延续到今天要好[对此请看我发表在红歌会网站的《对如果中国是国民党统治,“那么今天中国的国势将决不会是这样”的批驳》]。

  “在苏联和中国,许多无辜平民在和平时期死于政治清洗、政治破害和鸡荒”,的“许多”,其中斯大林时期死于“政治清洗、政治破害”的“许多”,是被苏联国内外的反动势力恶意夸大了至少十多倍以上。

  从戈尔巴乔夫时期的“宣传部长”雅科夫列夫的“斯大林镇压的牺牲者涉及2000万人,也许还要多”,到美国前总统国家安全顾问布热津斯基的“受迫害的人数,可以绝对有把握地估计不少于2000万,可能高达4000万”。苏共政治局委员雅科夫列夫认为被镇压人数达到1300万。其他一些人由于算法不同,有2000万、3000万甚至7000万的说法。(引文见杨松林:《总要有人说出真相》)

  可是,上世纪末,俄罗斯对前苏联档案资料进行解密,历史真相大白:整个斯大林时代被处决的总人数为78.6万。加上各种原因死在古拉格群岛、感化营和监狱的犯人和流放人,总共为96.3万人,这里包括了刑事案件的犯人。

  来源于党史网的“目前的研究阶段, 学术界看法比较一致”的是:采纳苏共中央1957年六月全会公布的数字, 即在1937—1938年逮捕150万人以上,其中681692人被枪决,在集中营、监狱和劳改教养营, 因各种原因还一共死去160084人。这样,被逮捕的人中遭镇压死亡和其它死亡的,总计841776人。

  尽管被苏联国内外的反动势力恶意夸大了至少十多倍以上,不可否认,斯大林1937—1938年的肃反严重扩大化。这与当时的国内、国际背景有很大的关系。

  与中共根本不同。尽管早在革命前的社会民主工党时期,列宁就坚决反对党的“自由民主”的倾向,反对党的自由开放主义,主张党必须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是组织制度上布尔什维克党与其它包括左派政党在内的政党根本不同之处。但受第二国际社会民主党的自由民主主义的影响,其自由民主主义的习性仍相当严重。利用特有的形势,布尔什维克“二月革命”后到“十月革命”前后在政治上的迅猛发展,是通过当时苏维埃的自由民主主义的竞选政治的方式实现的,因为由布尔什维克主导的苏维埃政权在其初期只能通过自由民主主义竞选政治实现的多党联合执政的过渡才能实现。但在俄国创建社会主义社会,只能由无产阶级性质的布尔什维克一党主导苏维埃政权才有可能。

  阶级斗争的严峻形势使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坚决摒弃自由民主主义的竞选政治,迅速现实了一党专治。但党内,由于绝大多数党员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及其以后人民的“大民主”的革命运动中参加的,自由民主的思想意识严重,党的组织体系仍然存在顽固的自由民主主义的竞选习惯势力及其造成的使党涣散的有公开的纲领和组织的派别集团及其相互斗争的严重情势。多亏布尔什维克党有列宁这样一个在长期斗争中展示出来的能令党内更多人折服的崇高个人品格、更强大的思想和理论折服力,和由斗争经验锻炼的老资格的党员在中央委员会成员和高层领导干部占有相对的多数,从而列宁才能使党在严酷的国内战争迫使下采取绝对的集中制,即在党内以委派制取代竞选制。这是紧接十月革命后布尔什维克能嬴得资本帝国主义支持的反动派发动的国内战争的胜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国内战争结束后,自由民主主义的竞选习气使党内有纲领、有组织的派别集团斗争重新严重起来。21年3月党的十大终于通过了列宁坚决不容许任何派别活动的决议,确立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识原则,以图形成牢固的中央对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组织上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确立在列宁在世时仅是雏形,更多的是确立成为决议上的组织原则。列宁逝世后,党内的派别组织和集团斗争仍然相当严重。

  尽管37—38年的肃反之前,对派别组织的斗争表面上看已取得很大的成效,但派别和山头的根子依然存在。36年11月25日,德与日签定了反共公约。37年1月30日,稀特勒宣布德国撤销凡尔赛和约的签字。英、法、美对德、日的扩张、侵略采取绥靖政策,企图将祸水引向苏联。法西斯德国和日本从东西两面对苏联的侵略威胁已临头,严峻的国际形势与国内复杂、严重的以阶级矛盾为主的各种矛盾结合起来,是促使联邦制苏联的斯大林急着用非常手段根除党政军内近二十年来形成的盘根错节的派别和山头,彻底清除党和国家潜在的自由民主主义势力,实行高度集权专治而展开紧迫和过度的政治斗争的主要原因。

  斯大林最后通过肃反终于矫往过正地使党的民主集中制牢固地建立起来,并赶在德国发动的侵略战争前建设起了有坚强领导核心和严格组织纪律的民主集中制的共产党对苏联政治统治的绝对领导。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的无产阶级性质的共党产对国家的绝对领导,不仅是苏联共产党能领导苏联人民迅速实现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而且更是苏联能挺过战争初期遭到的非常严重的失败而不被打垮,最终战胜法西斯德国,嬴得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的一个决定性的重要原因。无产阶级革命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严格确立,清除派别和山头,在当时的条件和情势下具有决定命运的紧迫性,似乎只有经过党内的严酷斗争才能现实。

  “二月革命”,如果没有“十月革命”建立的苏联,自由民主主义的宪政俄国如果能侥幸存在,不会比苏联解体后近三十年的现在的俄国更好。苏联解体,俄国成了自由民主主义宪政的国家已经二十八年,俄国人均GDP由戈尔巴乔夫改革前约为美国的50%下降到只有美国的20%。中国毛时代“死于政治清洗、政治破害和鸡荒”的,比起如果中国没有走毛开创的建国道路,不会比中国一直仍然由国民党统治“死于政治清洗、政治破害和鸡荒”的更多,而且各方面决不可能发展到目前的程度。如果不是中共领导的革命战争把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打倒,建立了新中国,中国现在连印度都不如。对俄国和中国如果不发生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开创了新的国家形态的发展道路将会怎样,以及台湾与中国70年发展之比较,请看我在红歌会网的《 对如果中国是国民党统治,“那么今天中国的国势将决不会是这样”的批驳》,不再论述。

  德国东部的经济发展“二战”前就显著落后于德国西部。战后,苏联借战争赔偿对东德工业设备的拆夺,更重要的原因是由苏联扶植的统治东德的德国统一社会党就是一个涣散的政党。计划经济搞得好的前提是共产党的素质要好,从而共产党领导的政治统治要坚强有力。这样的政党的政治统治采用类似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要比西德搞得更好是不可能的。

  两德合并30年后的今天,现德国的前东德地区的经济落后仍然相当显著表明,西方的德国模式并没有比前东德的社会主义模式具有更大的发展经济的优越性。

  “二战”前,除了捷克斯洛伐克以外,东欧的经济发展比西欧的差距较之于“二战”前的德国东部与西部的差距更大。靠苏联扶植起来的政党的通病就是涣散,从而由这些政党领导的这些国家的政治统治的通病就是涣散。与东德一样,这些东欧国家要赶超西欧是不可能的。现在已经三十年过去了,所有变成西方资本主义模式的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欧的差距并没有因此而缩小,甚至还拉大了。

  因此,东德经济发展没有比西德更优越,东欧经济发展没有比西欧更优越,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如资本主义制度,而是没有按马克思列宁主义把政治统治搞好的问题,而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不具有相对的真理性。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朝鲜的经济发展明显好于南韩。朝鲜80年代中期以后,特别是苏联因戈尔以巴乔夫的改革80年末期走下坡路以后,其经济也随着开始走下坡路,甚至走进死胡同。朝鲜是一个小国,不可能发展起相对独立的现代工业体系。朝鲜的经济与苏联接轨,苏联因戈尔巴乔夫的改革而陷入政治经济的垂死的大危机,势必影响朝鲜的经济。并由于苏联解体以后,失去了苏联的保护,至少在2010年以前,中国自身的军事力量自保都力不从心,它拼命都必须搞核武,遭到包括中、俄在内国际社会在美国统领下的一致制栽、封锁。这是韩国反超朝鲜的重要原因。只要朝鲜的政治统治没有腐败,一旦因弃核而解除制裁、封锁,朝鲜的经济就会突飞猛进地发展。

  回归前香港在经济发展上的超常突出表现主要是由其作为被美国经济封锁的大陆转口贸易的港口城市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因此,拿香港说事,没有道理。特别是邓小平南巡、中国的“改开”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中国对外经济关系与美国主导的世界资本主义贸易体系的联系加快,香港这一特殊地位加速地趋于削弱和消失,香港经济发展奇迹也就很快地趋于消失了。

  至于台湾,其经济发展取得的瞩目成就,在根本上要归功于中共领导的革命对国民党的改造,对此,请看我在红歌会网的《对如果中国是国民党统治,“那么今天中国的国势将决不会是这样”的批驳》,不再赘述。

  苏联未解体前的问题是苏共长期忽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性质的整党治党,反官僚主义、反特权、反腐败、反腐蚀,从而官僚主义、特权倾向和腐败趋于严重,意识形态趋于自由民主主义化。自赫鲁晓夫把斯大林搞臭后,就走向背离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道路,否定无产阶级专政,搞什么全民党、全民国家,丧失了对西方资产阶级文化意识形态泛滥的遏制能力,甚至党的领导干部的思想也趋于脱化变质,由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的变成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主义的。这势必进一步加速共产党官僚主义、特权倾向、腐败和作风的败坏。这是那个满脑子都是资本主义自由民主主义意识形态的戈尔巴乔夫搞资本主义的竞选政治改革苏联党内在根本上没有抵制,甚至主流是拥护的原因所在。计划经济其实是国家行政经济,搞得好的前提是统治经济的领导政治统治的共产党的当权阶层能保持无产阶级的性质,党和国家政治统治的集中统一、坚强有力,干部队伍的廉洁奉公和联系群众的作风。党——国家行政体系官僚主义、特权倾向、腐败和作风败坏趋于严重,必然导致国家行政经济趋于涣散和腐朽。

  共产党统治的国家行政经济,对于经济落后,处于国际资本主义政治、军事包围,经济封锁,面临严重生存威胁的苏联和中国[优其是苏联],在其初期和中期是必要的。由于有革命斗争中发展壮大起来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革命化的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共产党的领导的政治统治,国家行政经济在尽快发展重工业和现代工业体系,从而尽快发展现代国防和国家宗合实力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但社会生活不是趋于僵化的国家行政经济能照顾周全的。随着历史造就的传奇式的具有崇高威望的领袖人物的去逝,共产党和共产党领导的政治统治的政治状况就相对变差了。本来,执政当权的共产党的干部就最易于遭到腐蚀,最易于腐败和脱化变质。加之后继的党的领导都忽视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忽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即无产阶级性质的整党治党,反腐蚀、反腐败的政治斗争,这就使得共产党和共产党领导的政治统治的政治状况每况愈下。于是国家行政经济的优越性就愈趋丧失甚至最终会变成经济发展的桎梏。第三世界一些国家曾经搞苏式计划经济搞不好的原因正是在于政治统治的涣散、腐朽和腐败。

  在戈尔巴乔夫当政的86年前的5年,其经济发展速度也比美国的明显更快。但愚蠢的戈尔巴乔夫很快就从经济改革转向自由民主义的政治改革。由此才导致苏联的解体。如果苏联能象中国邓小平领导的经济“改开”那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际上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列宁、斯大林的政治模式根本不动摇,进行国有经济占主导的市场经济改革,中国的成功经验表明,苏联不会落到如此下场,其国民的人均经济发展水与美国比较,至少只会缩小,不会拉大。如果能够抓住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性质的反腐蚀、反腐败的整党治党的政治斗争,就会超过美国。

  作者说的“所以这些'实践’”,不仅不能证伪“‘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是真理’这一命题”,正是确证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具有相对的真理性。

  “2、真理是否具有阶级性?对于十月革命,对于中国革命,对于土地改革,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农业合作化……对于这些‘实践’,不同的人会做出非常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这些实践支持了‘马克思主义是真理’,有人认为这些实践未能支持‘马克思主义是真理’。于是,一些人提出‘真理具有阶级性’,提出‘用无产阶级的真理反对资产阶级的真理’。那么,这种具有阶级性的真理,是否属于‘客观真理’?

  那些主张‘唯一标准’的人,需要对这两个难题做出回应。迄今,我尚未看到有人对这两个难题做出有说服力的回应。”

  在关于对象事物的规律上,许多都没有真理,只有经得起检验的相对真理。我们对自“十月革命”以来所有按马克思列宁主义进行革命和取得了政治统治的国家的实践认识到的成功和失败的事实表明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利用阶级矛盾,发动人民、组织和依靠人民的力量,用革命和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领导的民主专政统治的方法,实现相对更有利于人民、民族和国家的发展,最终实现解放全人类受压迫和剥削的人民的这一根本理论具有相对的真理性。

  不支持和进行土地革命,就不能发动落后国家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起来进行政治革命,夺取政治统治的权力,实行无产阶级性质的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政治的统治,就不能革除农村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恶劣的社会关系和恶势力,就不能为以农业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不进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不能更快地在无产阶级性质的人民民主政治统治的早期尽快的发展现代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尽快的发展包括国防实力在内的宗合实力。而这对处于国际资本帝国主义包围的落后的无产阶级性质的民主专政的国家是决定性的。不进行农业合作化,就不能使中国土地革命以后的小农私有制的土地实现集体所有制属性的公有制,遏制不应有的两极分化,和消除土地私有制对发展经济的阻碍。

  与认识非社会的自然事物大为不同,对社会的认识、主张,和对社会知识、理论、学说和主义等的接受,特别是关于社会的政治的,人们普遍在更大得多的程度上难以超脱其所处的社会利害关系的制约及居于其上历史地形成的意识形态的偏见。因此,对社会事物的看法,一般具有由社会利害关系决定的阶级倾向性。这与科学认识对象事物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是不相容的。于是就看关于社会政治经济革命和发展的具有阶级倾向性的应然的理论要创造的社会发展方向能否遵循社会的必然。

  客观是相对于主观来说的。凡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和认识的对象都是客观的。因为人认识的包括理论、主义等在内的观念形态的东西,都是不以认识包括理论、主义等在内的观念形态的东西的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所以作为认识对象的包括理论、主义等在内的观念形态的东西,相对于认识主体的主观来说就是客观的。但“真理”是认识对象得到的对象的知识,只能存在于认识主体的头脑中,是主体的思想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观念形态的东西。对于拥有知识的主体来说,他的知识只能是他的主观的东西,至于是否正确反映了认识的客观对象事物,是不是真理,那是另一回事。但对于认识包括知识或主义在内的观念形态的东西的认识者来说,包括作为认识对象的知识或主义在内的观念形态的东西,如马克思列宁主义,从而作为认识对象的知识、主义,是客观的。但由于在关于对象事物的规律上知识、主义等理论纵使是经过检验被认为是正确的,由于检验复杂且无法穷尽,无法最终证明是“真理”,只能确证理论的相对真理性。所以,作为认识对象的相对真理不是“客观真理”,但是客观的相对真理。

  “二、科学层次

  从2013年开始,复旦大学新政治经济学中心的陈平教授[1]与天则经济研究所的茅于轼先生[2]之间进行了一场关于‘真理检验标准’的讨论[3]。陈平提出‘实验是检验真理的主要标准’,茅于轼则提出‘逻辑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后来,陈禹教授[4] 和孙绦教授[5] 也参与了讨论.再后来,许多人参与了讨论,从发言看,其中不乏重量级的学者,如寒竹[6]、姚洋[7]等。这场讨论至少持续到2016年。或许,这场讨论还会继续。

  陈、茅等的这场讨论,与1978年曾进行的那场讨论,完全不在同一层次。这场讨论已经属于学术领域的讨论,虽然基本局限于物理学和经济学的学科范围之内,但已经属于科学层面的讨论。

  陈平曾多年从事理论物理学研究,关于检验理论的标准问题,他更倾向于从物理学的角度考虑问题。他认为,形式逻辑假设事物概念可分,分界清晰。但是,实际问题却复杂得多。基于不同的视角,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时空尺度,存在着不同的逻辑,例如,经典力学的逻辑是连续的,量子力学的逻辑是离散的。宇宙和生命世界没有统一的逻辑。选择哪种逻辑,最终还是要经受实验的检验。今天,挑战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的理论很多,有十几种,迄今,最能够经受实验检验的还是爱因斯坦的理论。物理学理论,最终还是要接受实验的检验。伴随实验条件的改善,伴随实验精度的提高,不能排除未来爱因斯坦的理论被其他模型取代的可能性。

  陈平认为,检验一个理论的标准有6条:

  (1) 实践标准,即实验与理论预测的比较;

  (2) 逻辑标准,需要理论自洽,即茅于轼所强调的一点;

  (3) 美学标准。几个模型对观察事实具有同样的解释力,选择最简单或最优美的一个。广义相对论不简单,但是优美。非牛顿引力模型简单,但是不优美。新古典认为线性模型简单又优美,其他一些人则认为新古典简单但是不优美,他们认为曲线比直线优美;

  (4) 普适性标准;

  (5) 道德标准;

  (6) 主流价值标准。”

  这里的理论,1、是指自然科学的,或者是指认识自然界的对象事物的,2、是对自然界的对象事物进行认识得到的自然界的对象事物是怎么样及其之所以然的知识。对理论进行检验,其实是根据理论进行重复的基于实践或实验的感受和认识,看理论是否与基于重复的实践或实验得到的感受现象的认识得出的结论相符合;或者以基于实践感受认识到的与理论相关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为根据或标准,用来与理论进行比较,看理论或理论的预测或根据理论进行的演绎推理得到的命题是否与感爱或观察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相符合;或者看理论能否解释基于实践感受或观察认识到的与理论相关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或者这三者的结合。但这是检验理论的方法,而不是检验理论的标准。对理论进行检验的标准,是基于实践感受认识到的与理论相关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对有些理论的检验所根据的这样认识到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必须是从多角度、多方面甚至多时点上观察认识到的现象事实,而且与其把它说成是标准,不如把它说成是根据更为妥当。不能将检验理论的方法与检验理论的标准或根据混为一谈。

  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是认识到的,不是观察到的,更不是实践到的。连对象事物的最简单的感受现象事实都是认识到的,更不要说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了。如看到一个发光的、圆形的物体,这个发光的圆形的物体之所以是事实,是我们用感受对象事物的这个发光的、圆的视觉感受现象,与我们感受到的我们自己的思想意识活动的感受现象作比较,才能认识到这个发光的圆形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不以我们自己的思想意识活动或主观为转移的,是不依赖于、独立于我们的主观,从而不是我们主观的对象化的客观的东西。经过这样的比较认识,才能证明这个发光的圆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对象事物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从而断定,这个发光的圆的感受现象事实的对象事物是客观对象事物。

  实践是人的思想意识主导的行为。有意识地对对象进行观察或感受已经就是实践,实验更是实践。进行实验,正是作为思想意识的人为了认识对象事物对对象事物进行感受或观察进行的实践。但观察,更不要说实验了,或人的这些为认识而进行的行为,其本身,并不能对理论进行检验。只有根据基于包括实验在内的实践观察认识到的相关对象事物的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才能认识到相关对象事物的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包括必然和规律在内的客观现象事实。只有用如此认识到的相关对象事物的相关的客观现象事实与理论或理论预测进行比较认识,看理论是否与之相符合,或者用理论来解释认识到的相关的客观现象事实,看能否解释得通,或者之两者的结合,才能是对这个理论的所谓检验。这里的“看理论是否与之相符合”,或者“用理论来解释认识到的相关的客观现象事实”,其实是主体这样的一种根据基于实践的对对象事物的观察或感受进行的认识。即检验一种理论,其实是作为认识主体的人的这样一种基于实践观察进行的认识。

  显然,作为人的思想意识主导的行为——实践,只是作为检验理论的人的这种认识必须依以进行的基础,而不是人的作为检验理论的这种认识本身,即不是检验本身。因此,不是人的思想意识主导的行为——实践检验理论,而是人基于其实践的这样地进行的感受认识来检验理论。不过,这是检验理论的方法,而不是检验理论的标准或根据。

  检验理论的标准或根据只能是观察认识到的不以观察、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对象的感受现象事实和根据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不以观察、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包括必然和规律的客观现象事实,而不能是作为人的思想意识主导的行为——实践。

  因此,不仅用实践来检验理论是错误的,而且,把实践当成检验理论的第一个标准就更是错误的。

  因此, 陈平的(1) 实践标准,即实验与理论预测的比较,是错误的。实践不是标准,实验与理论预测不是实践。

  人的认识对象事物的理论及其逻辑,和不管作何解释的所谓“理论自洽”,只能以符合对象事物的不以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包括必然和规律的客观现象事实为根据、标准。因为,逻辑的根据就是、也只能是来自于对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认识,理论的最终根据和标准只能是观察认识到的不以观察、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对象事物的包括必然和规律的客观现象事实。不符合对象事物的不以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事实,就是不符合逻辑,任何不符合对象事物的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事实的“理论自洽”,都不能作为检验理论的标准。

  所以,陈平的检验一个理论的 (2) 逻辑标准,需要理论自洽,也是错误的。

  陈平检验理论的(3) 美学标准,不仅错误,而且荒谬。

  不同的人,甚至同一人在不同的精神状态下对同一对象的审美感受或得出的审美评价是不同的,与对对象事物的价值评估一样,人类在对对象事物的审美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美与丑,不是对象事物本身的不以审美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属性,而是对对象事物感受到的感受现象引起的精神——生理反应的感受,甚至有的就是对感受或观察的对象事物的思想意识的评判[对此,请看我发表在红歌会网站上的《就美是什么与“美学原理”主编蔡仪同志商榷》]。这里的理论,是不以观察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对象事物的事实是怎么样和之所以然的知识,对理论检验的根据或标准,只能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对象事物的事实,怎么能是美学标准呢!

  不管人们对广义相对论或其它的理论认为或感觉是优美还是丑恶的,都只能以它们能否与不断观察认识到的不以主观为转移的相关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相符合,或者能否解释不断观察认识到的不以主观为转移的相关现象事实,来作为检验它们的根据或标准,而绝对不会以人们认为或感觉它们是优美还是丑恶为标准。

  如果是“几个模型对观察事实具有同样的解释力”,那就只能以哪个模型对以后不断观察认识到的新的现象事实相符合或更有解释力为标准,而不能以哪个模型更为优美为经得起检验的标准。这是科学检验理论的起码常识。

  陈平的检验一个理论的所谓(4) 普适性标准,也是错误的。科学史上,一个后来被公认为是“普适性”的理论,在开始时往往是遭到绝大多数人反对的理论,最不具有“普适性标准”。而不管对“普适性”作任何其它的解释,“普适性”只要经不起用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为根据或标准的检验,这个“普适性”就不能作数。所以,与其以“普适性”为标准,不如以对象事物的客观现象事实为根据或标准。

  陈平的 (5) 道德标准和(6) 主流价值标准,同样错误。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和价值标准,不同的社会和同一社会不同的历史时代有不同的“主流”道德和价值标准。价值是人根据利害关系对对象事物作出的具有极积意义的评判,与道德一样,是人头脑中观念形态的东西。“主流价值标准”,顾名思义,就是居于主流的价值标准。价值及其标准,不管是否是主流的,都不是对象事物本身的属性。对对象事物认识的理论,只能以符合对象事物的不以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包括必然和规律的客观现象事实为根据或标准,而不能以道德和价值为标准,哪怕是“主流价值标准”。

  而且,道德作为一种标准,是用来评判人的,不是用来评判非人的事物的。人们可以根据一个人的言论或理论来评价这个人的道德怎样,但不能对言论或理论本身进行道德评价。何况这里的理论是指认识自然界的对象事物的事实的知识,在理论能否认识或反映和多大程度上认识或反映客观的对象事物的事实上,将道德作为检验它的标准,是奇谈怪论!

  正如作者以上指出的,“选择哪种逻辑,最终还是要经受实验的检验。今天,挑战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的理论很多,有十几种,迄今,最能够经受实验检验的还是爱因斯坦的理论”。只不过,这里的“实验的检验”,其实是根据基于实验的观察得到的相关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认识到对象事物的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事实,再据此认识到相关的对象事物的客观现象事实为根据和标准来检验。

  “茅于轼认为‘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逻辑才是唯一的标准’。 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是逻辑推导出来的。从物理学的惯性定理,到热力学的第二定理,再到相对论。几何学的欧氏几何和非欧几何,都是逻辑的结果。有一些经验性的规律,如虎克定理(应力和应变成正比)不能算真理。规则而已。

  虽然哥德尔定理认为逻辑也可能出问题,但是,哥德尔定理不是从实践得出的,还是从逻辑得出的。哥德尔并没有用实践来否定逻辑。

  实验失败的原因很多,不一定是理论错误,可能是实验误差,也可能是实验条件尚不具备。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是从逻辑推出来的。大家用实验去检验。如果实验结果不支持逻辑推导结果,不一定能够证伪理论,可能存在实验误差。但是,如果发现了相对论中的逻辑错误,就一定可以推倒这个理论。

  茅于轼特别以‘惯性定律’的发现来说明‘实践’和‘真理’的关系。在伽利略和牛顿的时代,大量的观察经验是‘运动物体不受外力作用就趋于静止’,而不是‘运动物体不受外力作用保持运动状态不变’,而不是‘动者恒动,静者恒静’。 惯性定理不是来自于观察,而是来自于思考,来自于对观察结果的逻辑推理。”

  如果“逻辑才是唯一的标准”,“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是逻辑推导出来的”,为了认识对象事物,迄今为止,人类仍在努力地进行的对对象事物的观察、考察、调查和实验,就都是傻瓜的行为。

  如果“逻辑才是唯一的标准”,“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是逻辑推导出来的”,这无异于外在对象是以我们的逻辑思维或主观为转移,外在对象就是我们主观的对象化的东西,我们就根本不需要对外在对象进行任何基于实践的感受和认识,从而就根本不存在要检验对外在对象事物认识的知识或理论或真理的问题,更无从谈及检验知识、理论或真理的什么“逻辑才是唯一的标准”。从而是“逻辑才是唯一的标准”,“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是逻辑推导出来的”的自我否定。

  人类之所以要对对象事物进行认识,不仅是因为包括必然和规律在内的对象事物的事实不以感受和认识它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而且决定性的是因为,人类的生活使人类早已经认识到的是,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是人的行为不能改变的,为了趋利避害的生存和发展,人的行为不能违反,只能顺应或遵循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人的行为违反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只会受到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惩罚,导致趋利避害的反面,造成精神和肉体的痛苦,直至死亡。

  人类近代以来到目前为止五百年自然科学知识之所以能与人类过去几千年的文明社会不同,更与过去几十万年的原始社会不同,能够突飞猛进的得到大发展,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正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为获得对象事物的知识、理论或真理的思想家们,已经十分自觉地知道,知识、理论或真理只能是根据对对象事物的感受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认识到的,决不能离开对对象事物的感受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靠自已头脑的形而上学的冥思苦想的逻辑思维推导出来。必须以这样才能认识到的头脑外在的不以自己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对象事物的事实作为认识的知识、理论或真理的根据或标准。

  客观对象事物的事实只能根据自己的感官对外在对象事物的感受感受到的外在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认识到。首先得获知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根据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才能认识到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根据由此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才能认识到对象事物的包括必然和规律在内的客观的现象事实,根据由此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客观的现象事实的知识,才能对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是怎么样及其之所以然进行认识。

  为了趋利避害的生存和发展,人只能使主导自己行为的思维、知识或理论与思维、知识或理论的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相符合,只有这样,思维、知识或理论才是符合逻辑的,否则就是不符合逻辑。符合逻辑,在根本上就是符合头脑外在的对象事物的不以思维、知识或理论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必然和规律。思维、知识或理论是否符合逻辑的标准,只能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外在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

  广义的逻辑就是对象事物的不仅不以我们的主观为转移,而且不以我们的行为为转移,只能顺应或遵循,不能违反的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这里说的是人们头脑中的思想或思维的狭义的逻辑,或“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是逻辑推导出来的”所说的逻辑,被主流学术界定义为是思维的规律。然而,由于任何规律都是不能违反的,能违反的就不是规律,而思维的逻辑却能违反。因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可以或可能犯逻辑错误,违反逻辑,更可以不讲逻辑地幻想或胡思乱想。所以,狭义的逻辑决然不是思维的规律。

  那么狭义的逻辑是什么呢?是思想意识的认识对象事物的方法。狭义的逻辑的根据就是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离开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或对象事物如果没有必然和规律,就根本不可能认识对象事物,当然也就根本没有人们头脑中的思想意识的认识对象事物或思维推理对象事物是怎么样的逻辑。

  进行思想意识或思维的逻辑推理,必须以对头脑外在对象事物的感受感受到的感受现象认识到的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包括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各种事实的知识为根据。

  例如,形式逻辑学说的演绎逻辑的推理:一切动物都是要死的,它是猫,猫是动物,所以它是要死的。没有一切动物都是要死的这个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的规律的知识,没有猫和猫是动物事实的认识判断的知识,不仅就不能进行演绎逻辑的推理,得出猫是要死的结论,而且就没有形式逻辑学说的演绎逻辑。

  而且,形式逻辑学说的演绎逻辑推理,结论不会超出前提,这种逻辑推导不出新的知识,不能作为论证“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是逻辑推导出来的”根据。

  再来看能产生新的知识的形式逻辑学说的归纳逻辑。

  对象世界没有对象事物具有种种相同的东西的规律,就没有据此认识到而形成的形式逻辑学的归纳逻辑。

  没有许多的并且不能遇到一例反例的某种东西的某种现象特征、状态或属性等都是相同的对象事物的单称现象事实命题,就不能用形式逻辑学的归纳逻辑进行推理。而单称现象事实命题就是基于实践根据对对象事物的观察或感受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的知识。

  因此,是恰恰相反,没有对外在对象事物根据基于实践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认识到的包括其必然和规律的知识在内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的知识,就没有认识外在对象事物的主体头脑内在的用来进行思维的逻辑,就没有认识外在对象事物的在主体头脑内在的逻辑推理。“逻辑才是唯一的标准”“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是逻辑推导出来的”是与一切逻辑推理都不相符合的主观杜撰。

  人的知识是从哪里来的?最初步、最起码、最简单的知识就是、也只能是对对象感受感受到的对象的感受现象的知识。没有对对象事物的感受,就没有对象事物感受现象的知识。如前所述,看到一个发光的、圆形的东西,就是知和识一个发光的、圆形的东西。不用感官来对对象事物进行感受,就没有对象事物的发光的、圆的感受现象这个最初步、最起码、最简单的知识,从而就没有一切最初步、最起码、最简单的对象事物的知识。即,连最初步、最起码、最简单的知识都不是逻辑推导出来的。而这种最初步、最起码、最简单的知识是认识对象事物更高层次知识的唯一的原始根据。

  不是感受到的,而是认识到的知识,只能根据基于感受获得的对感受对象的感受现象的知识才能认识到。如前所述,只有当我们用看或观察外在对象事物而知和识这个发光的、圆的视觉感受现象,与我们感受而知和识的我们自己的思想意识活动的感受现象进行比较认识,我们就能证明,也才能认识到,这个发光的圆形的感受现象,是不以我们自己的思想意识活动或主观为转移的,从而是不依赖于、独立于我们的主观,不是我们主观的对象化,而是外在感受对象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

  即然这个发光的圆的感受现象,经这样的比较认识证明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根据这个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外在对象的感受现象事实,才能断定这个发光的圆的感受现象事实的对象,是不以我们自己的思想意识活动或主观为转移,不依赖于、独立于我们的主观的外在客观对象事物的事实。

  认识到外在感受对象事物是客观事实与认识到外在客观对象事物是怎么样的事实是两回事。对象事物是怎么样的事实的知识,只能根据认识到的对象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材料认识到的对象的不以我们主观为转移的包括对象的现象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在内的客观现象事实的知识的材料才能识识到。有了由此认识到的并经得起反复的检验确证的客观对象事物是怎么样的事实的知识,与对象的客观现象事实的知识一样,又反过来能作为认识其它客观对象事物的事实是怎么样的根据。

  对对象事物进行认识的思想意识的逻辑推理,只能根据对对象事物的感受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的知识进行的认识得到的包括必然和规律在内的对象的现象事实的知识和对象事物本体事实的知识才能进行。“从物理学的惯性定理,到热力学的第二定理,再到相对论”,所有一切自然科学的定律的知识的得来都只能是如此。离开对对象事物感受和认识到的包括必然和规律在内的事实的知识就没有思想认识的逻辑和思想认识的逻辑推理。

  没有“经验知识”和根据“经验知识”认识到的理论知识,就没有数学和几何学,包括“几何学的欧氏几何和非欧几何”。一切推理逻辑,包括数学和几何学的逻辑,只能是根据“经验知识”和根据“经验知识认识”到的理论知识得来。

  不仅是“有一些经验性的规律,如虎克定理(应力和应变成正比)不能算真理。规则而已。”而是许多规律或定律的知识都不是真理,而只能是经得起检验的相对真理甚至假说。

  实践只是人的思想意识主导的肢体行为,任何知识,怎么可能从人的思想意识主导的肢体行为得来——尽管有意识的感受和认识对象事物,必须基于思想意识主导的行为或实践来进行,如观察、调查、考察,更不要说实验了。所以“哥德尔定理不是从实践得出的”,但哥德尔定理,一定得是根据基于实践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事实的知识推导得出,而不能根据没有对象事物的事实的知识的什么逻辑就能凭空推导得出。

  没有认识到的对象事物事实的知识作根据,任何逻辑都推导不出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或理论。人们头脑中那个用来思维推理的逻辑,或狭义的逻辑本身,就是也只能是根据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认识的知识得来,而不能从头脑中凭空生出来。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包括他“推导出来”相对论的逻辑本身,明明就是爱因斯坦根据其掌握的相关方面足够丰富和足够高水平的知识,才能“从逻辑推出来的”。

  没有对象事物事实的知识,人就不能进行哪怕是最简单的逻辑推理。任何“逻辑推导结果”,都必须以对象事物的事实的知识为前提。

  “实验失败的原因很多”,但社会的人们总能认识到失败的原因之所在,实验在枝术和操作上的缺失和错误总是能社会地克服和纠正。

  “如果实验结果不支持逻辑推导结果”,其实是如果根据基于实验观察认识到的结果不支持根据背景知识逻辑推导的结果。“不一定能够证伪理论,可能存在实验误差”,但,更不能因此就能证明理论是正确的,因为证明理论的真伪只能以观察认识到的相关的对象事实的现象事实为根据或标准。何况,“如果实验结果不支持逻辑推导结果”,还存在着另一种可能,那就是可能存在“逻辑推导结果”的背景知识有问题或根据背景知识进行的“逻辑推导”有错误。

  “但是,如果发现了相对论中的逻辑错误,就一定可以推倒这个理论”,那倒是未必。只要相对论与不断观察认识到的相关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相符合,或者用相对论能解释不断观察认识到的相关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相对论就是根本正确的,那怕人们发现了相对论中的逻辑错误。逻辑推导的结果能否被推倒,尽管是否有“逻辑错误”很重要。而是否“逻辑错误”决定性的是理论是否与认识的对象事物的包括必然和规律在内的事实相符合,因此,决定性的是,逻辑推导的结果是不是经得起根据相关对象事物的事实或以其为根据或标准来对结果进行的检验,而不是看是否有“逻辑错误”。

  “在伽利略和牛顿的时代,大量的观察经验是‘运动物体不受外力作用就趋于静止’,而不是‘运动物体不受外力作用保持运动状态不变’,而不是‘动者恒动,静者恒静’”中的“大量的观察经验是‘运动物体不受外力作用就趋于静止’”,是对地球上物体运动观察到的现象的错误认识。因为在地球上物体运动必然要受到外力作用的阻碍,如磨擦力,空气的阻力等。在地球上,这是规律,不存在不受外力作用阻碍的物体的运动。因此就不是“‘大量的观察经验’,是‘运动物体不受外力作用就趋于静止’”,而是所有“观察经验是”因外力作用而运动的物体除非有不断的外力推动,会由于必然存在的的外力阻碍作用而趋于静止。

  伽利略正是通过斜面实验观察到获得一定的末速度的小球滚入到一个水平平面之后, 设想如果没有磨察力和空气阻力, 且水平平面无限长, 小球就将按原有速度作匀速直线运动下去而不会停止,由此才认识到“惯性定理”。

  “茅于轼特别以‘惯性定律’的发现来说明‘实践’和‘真理’的关系”,以此来论证他那个“逻辑才是唯一的标准”,“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是逻辑推导出来的”,是愚蠢的找错了对象。伽利略是公认的近代实验科学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他的“惯性定律”的发现,正好是对茅于轼这个谬论进行反驳的绝好事例。

  另外“惯性定理不是来自于观察,而是来自于思考,来自于对观察结果的逻辑推理”的论断是起码的概念不清和不合逻辑。因为一切定理都决不是来自于观察,这是起码常识。而“观察结果”只是视感受系统对对象事物的感受结果,只是对象事物的视觉感受现象。根据对象事物的视觉感受现象根本就不能进行任何的逻辑推理。一切定理都是来自于根据大量的观察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根据大量的感受现象认识到对象事物的大量的感受现象事实,根据大量的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对象事物的大量的现象事实,根据大量的现象事实认识到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没有基于实践基础上的对对象事物的感受和根据感受到的进行的这样的认识得到的对象事物的包括必然和规律的现象事实的知识,任何思考或逻辑推理都不能思考或逻辑推理出惯性定理。

  逻辑是根据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才能进行推理的方法。没有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就不能用逻辑来进行任何的推理。作为认识的方法的逻辑决不能产生对象事物的定理的知识。相反,逻辑只能是根据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或定理的知识才能在头脑中形成思维认识方法。没有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或定理的知识,就没有逻辑或就不能形成逻辑。我上述的论述和例举的形式逻辑学的演绎逻辑推理和归纳逻辑推理证明了这一点:没有根据基于实践观察或感受的感受现象事实材料认识到的并经过反复的检验确证的对象事物的包括必然和规律在内的现象事实的知识或头脑中没有这样形成的背景知识,头脑是白板,就不能进行任何的思考或逻辑推理。

  既然逻辑是根据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在头脑中形成的思维认识方法,逻辑就更不能是检验认识到的知识的标准。“逻辑才是唯一的标准”就更加荒唐。

  “陈禹认为,‘实践’和‘逻辑’都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都不是‘唯一’标准。探索科学的方法有两种:演绎和归纳。演绎靠逻辑,归纳靠实践。它们是人类知识进步的两条腿,缺一不可。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说法经不住推敲。一个人吃了香灰,病就痊愈了,这能说明什么呢?能说明‘香灰可以治病吗’?与这种说法相比,卡尔·波普尔的‘证伪理论’更有道理。一个肯定的实验无法保证一个论点的正确,你举出了一百个成功的案例,并不能保证第101个案例还是成功的。这是归纳法的根本性质决定的。

  逻辑只能是标准之一,不是唯一标准。就形式逻辑而言,哥德尔定理已经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关于逻辑,最致命的质问是:你的逻辑推导的起点如何保证是可靠的?

  陈禹教授赞成比波普尔更极端的费耶阿本德(P·Feyerabend,1923-1994)的看法。关于‘实验检验’的局限性,费耶阿本德、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1922-1996)和伊姆雷·拉卡托斯(Imre Lakatos,1922—1974)都曾指出,实验既不能证实一个理论,也并非像波普尔所说那样一次否定性实验即可证伪一个理论,否定性实验结果也并不足以证伪一个科学理论。事实上,哥白尼的日心说和牛顿的‘惯性定律’,都曾经无数次地被实验证伪。”

  对“‘实践’和‘逻辑’都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无需重复批评。

  “科学”,在学术界至少有三种解释。当知识解的,当一种认识活动解的,当认识对象世界的一种方法解的。这里的“探索科学的方法”,就是探索认识对象世界的方法,就是把“科学”当成认识对象世界的方法解。把“科学”当成认识对象世界方法解的“探索科学的方法有两种:演绎和归纳”是以偏概全,而且是舍本逐末。

  最根本的探索认识对象世界的科学方法是,首先得获知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为此必须进行为观察认识的实践;根据基于实践获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才能认识到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根据由此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才能认识到对象事物的包括必然和规律在内的客观的现象事实;根据由此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客观的现象事实的知识,才能对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是怎么样和其之所以然进行认识:

  只有运用经得起检验的相关的知识,以感受认识到的现象事实为根据或标准,来设想出解释这些感受认识到的现象事实的假说或原理,而不能是胡思乱想。以这样的假说或原理作为逻辑演绎的出发点,推断得出一些甚至是预料不到的结论,但还必须是以如此推断出来的结论经得起检验为原则,否则就得反过来对假说或原理进行修正。

  至于逻辑思维或推理,则是贯穿于这样的认识的过程中,只有根据这样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知识才能进行,而且决不止是形式逻辑学的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还有比较认识的逻辑,区分认识的逻辑,分析认识的逻辑,匹配判识的逻辑,类比的逻辑,综合的逻辑,匹配判识演绎逻辑,模拟、假说、类比和由此及彼的启发演绎的逻辑,思辩演绎的逻辑和由此及彼猜想的逻辑等。

  问题在于,“探索科学的方法有两种:演绎和归纳。演绎靠逻辑,归纳靠实践。它们是人类知识进步的两条腿,缺一不可”这样的论断即便是正确的,也只是“探索科学的方法”,而不是检验知识或理论或真理的标准。

  “......你举出了一百个成功的案例,并不能保证第101个案例还是成功的”,“关于逻辑,最致命的质问是:你的逻辑推导的起点如何保证是可靠的?”,“......事实上,哥白尼的日心说和牛顿的‘惯性定律’,都曾经无数次地被实验证伪”,等等,只是思维认识的逻辑、方法及其问题,而不是检验知识或理论或真理的根据或标准。

  把检验知识或理论或真理的根据或标准与“探索科学的方法”混为一谈,是牛头不对马嘴。

  这里必须指出,“事实上,哥白尼的日心说和牛顿的‘惯性定律’,都曾经无数次地被实验证伪”,“哥白尼的日心说和牛顿的‘惯性定律’”还是被以后根据基于实践的观察认识到的现象事实而被科学界一致的认识确证为具有相对的真理性,而所有那些“都曾经无数次地被实验证伪”,则都被以后的科学界根据基于实践的观察认识到的现象事实的知识而统统一致的加以否定。今天,还把“都曾经无数次地被实验证伪”的伪证伪,拿来当成否定科学认识对象世界的根本方法的事实根据,就是这位教授不应有的无知。

  “孙绦教授认为,就经济学所处理的‘真理’的性质(利益如何分配的学说)而言,是既不能靠逻辑亦难以通过实验来证明(证实)的。”

  不是“难以通过实验来证明(证实)的”,而是不能通过实验来证明。

  经济学,不是自然科学,而是社会科学。以上说的是检验自然科学的知识或理论的根据或标准。与检验自然科学的知识或理论的根据或标准不同,检验社会科学的知识或理论的根据和标准,只能是基于实践观察认识到的社会的必然和规律。社会的利益如何分配,主要由社会的与政治统治的性质相联系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决定。而孙绦教授说的“利益如何分配的学说”是脱离主要由社会的与政治统治的性质相联系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决定的社会的利益如何分配的必然的应然的学说,它甚至不是社会科学,而是“利益如何分配”的一种主义,其根据或标准与其它的种种理想的“学说”一样,是学说者或学说认同者的思想意识,或思想意识中的社会意识形态。

  “在这个科学层面的讨论中,陈平认为‘实践’是主要标准;茅于轼认为‘逻辑’是唯一标准;陈禹认为‘实践’和‘逻辑’都不是唯一标准,需要二者共同来检验;孙绦则认为二者都不足以证明或证伪一种经济学学说。”

  我以上的批评表明,所有以上各位教授和先生的认为,都不能成立。

  “霍金是一位天才的科学家,是现代宇宙学研究领域中的重量级人物。他2010年出版了《大设计》一书,2011年湖南科技出报社出版了此书的中译本。在这本书中,霍金提出了检验一个科学理论的四条标准(中文版第42页):

  1. 是优雅的(is elegant);

  2. 包含很少任意或可调整的因素;

  3. 与全部已有观测一致并能解释之;

  4. 对将来的观测做详细的预言。如果观测不成立,就可以证伪理论。

  霍金提出的检验科学理论的第一条标准是‘优雅’,第二条标准是‘简单’。他在提出这4条标准后继续写道:‘上列标准显然是主观的(above criteria are obviously subjective)。例如,优雅就不是容易测量的东西,但科学家非常重视它,因为自然定律是意味着把许多特殊情况经济地压缩成一个简单公式。优雅是指理论的形式,但它与较少的可任意调整元素紧密相关,一个充满了修补因素的理论不很优雅。可以转述爱因斯坦的话,一个理论应该尽可能简单。’”

  不管“优雅”是指的观察认识的对象事物,还是指观察认识对象事物的得出的知识或理论,由于对象事物是否“优雅”与上述说的美丑一样,是主体对对象事物进行审美引起的审美主体的精神——生理反应的感受,甚至有的就是审美主体对象事物进行的思想意识的审美评判,而不是对象事物本身的不以审美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属性,不是观察认识的对象事物本身的东西。“一个科学理论”,是关于科学认识的对象事物是怎么样和其之所以然的知识。科学认识,最起码的前提就是必须以对象事物是不以科学认识对象事物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从而必须以科学认识的理论必须以客观反映科学认识的对象事物的事实为起码原则,怎么能把根本就不是科学认识对象事物本身的东西的“优雅”作为检验科学理论的第一条标准呢?

  因此,理所当然地决不能以“霍金是一位天才的科学家,是现代宇宙学研究领域中的重量级人”为转移,检验科学理论的根据或标准,只能是理论或理论的预测是否与观察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相符合,理论能否解释观察认识到的相关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即只能以基于实践观察认识到的对象的现象事实为检验科学理论的唯一根据或标准。

  三、哲学层次

  陈平、茅于轼等人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基本尚未进入哲学层面的讨论。在参加讨论的学者中,许多人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哲学意义。例如,孙绦教授指出,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中,除了形容词‘唯一’之外,包括‘实践’、‘检验’、‘ 真理’和‘标准’在内的其他几个概念,都存在歧义和争议。孙绦的这个评论非常精辟,提示我们关于这一问题尚需要进行更深哲学层次的讨论。”

  什么是“实践”?本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其实就是人的肢体行为。当然,动物也有肢体行为。人与动物的肢体行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人的肢体行为是由人的思想意识主导的肢体行为。所以“实践”就是人的思想意识主导的行为。

  什么是“检验”,这里的“检验”是对自然科学的理论的“检验”。如前所述,对理论进行“检验”,其实是根据理论进行重复的基于实践或实验的感受和认识,看理论是否与基于重复的实践或实验感受和认识得出的结论相符合;以基于实践感受认识到的与理论相关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为根据或标准,用来与理论进行比较,看理论或理论的预测或根据理论进行的演绎推理得到的命题是否与观察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相符合;或者看理论能否解释基于实践感受认识到的与理论相关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或者这三者的结合。

  看理论或理论的预测或根据理论进行的演绎推理得到的命题是否与观察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相符合,和看理论能否解释观察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其实也是一种认识。

  所以,对理论进行“检验”,或者这里说的“检验”,其实是这样的认识。

  什么是“真理”?“真理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简明哲学小词典》251页]。”这个定义我认为是正确的。

  这里说的“标准”是对知识、理论或真理进行“检验”的“标准”。即然科学必须以感受和认识的对象事物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为起码的前提,那么科学的认识对象事物就只能是反映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对象事物包括其必然和规律在内的事实。而对象事物的事实又只能通过根据基于实践感受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现象事实才能认识到。于是根据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事实的知识、理论或真理,只能以根据基于实践感受的对象事物的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事实和根据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为“标准”或根据来“检验”。这里说的“标准”,就是根据基于实践感受认识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和根据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包括现象的必然和规律在内的现象事实。因此,没有知识或理论或真理的标准,只有认识、“检验”知识、理论或真理的根据或标准。

  比如,“地心说”这个理论,是根据观察认识到的太阳的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太阳是周期的从大地的一边升起,又从大地的一边落下的现象事实作为根据或“标准”,结合已有的能够助于这个认识的经得起检验的对其它事物认识的知识,思想模拟或实物模拟,或者这两者的结合,设想、猜测出来的。

  太阳是周期的从大地的一边升起,又从大地的一边落下的现象事实,是根据感受或观察到的太阳和大地这个感受或观察的对象事物的许多的感受现象,经得起感受主体将每一起感受现象与对自已的思想意识活动的感受现象进行比较认识而确证是不以主体自已的主观为转移的,从而才能认识到所有这些感受或观察到的感受现象都是不依赖于、独立于自己的主观,不是自己的主观的对象化的客观必然的感受现象事实。

  将这些被认识为是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纪忆或记录下来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材料依对象事物相对运动变化时间顺序进行精简整理,然后对这些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材料比较、归纳等,才能认识到太阳是周期的从大地的一边升起,又从大地的一边落下的现象事实。

  又经过如此的实践感受地认识,反复都检验到这个现象事实的知识是不仅不以自己,而且也不以其他人的主观为转移的对象事物的客观必然的现象事实的正确反映。再根据这个客观的现象事实的知识或以这个现象事实的知识为根据或“标准”,结合其它的经得起检验、有助于认识的知识,思想模拟、实物模拟,设想、猜测出大地是悬空体,甚至是一个球形物,太阳是围绕大地周转的初步的“地心说”可以由此而形成。

  同样如此地认识到天上其它的星体也是周期地从大地的一边升起,又从大地的一边落下的现象事实,用“地心说”理论或理论模型,也同样能解释的通。而那几个晚上同样如此观察认识到的明亮的行星,用行星在本轮上匀速圆周运动,而本轮的中心又沿着均轮作匀速圆周运动的理论或理论模型,也可以在当时和以后相当长时期能勉强自圆其说。

  总之,必须是根据观察认识到的不以观察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现象事实为根据或标准,结合其它的有助于认识并经得起检验的知识,来思想模拟、实物模拟,设想、猜测出能解释观察认识到的现象事实的“地心说”理论或理论模型。“地心说”理论或理论模型,至少在大地是悬在太空中的一个物体甚至就是一球状物体上,比起把大地看成是无穷无尽,无边无际的“大地说”具有相对的真理性。

  同样是用根据观察认识到的不以观察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现象事实的知识为根据或“标准”,结合其它的经得起检验的经验知识,来思想模拟、实物模拟,设想、猜测出能解释观察认识到的现象事实的认识方法,大约五百年前,一个叫哥白尼的欧洲波兰人得出更能解释相关的现象事实的“太阳中心说”的理论或理论模型,来对一千三百年都占统治地位的“地心学”进行了否定。因为哥白尼发现那几个行星用“地心说”难以解释,对月亮圆缺的解释更是荒唐,而用“太阳中心说”则能使所有观察认识到的现象事实得到完满的解释。

  自从伽利略开始有了用望远镜来对天体进行观察认识以后,用同样的认识方法,经过约两个世纪,“太阳中心说”才取代地心说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理论。“太阳中心说”比起“地心说”,具有更大的相对的真理性。

  观察天体的技术发展和背景知识的不断丰富、修正、进步和发展,用同样的方法,最终主流科学界又以太阳只不过是宇宙中不知多少亿个恒星中的一个 ,地球是自转着的围绕着太阳周转的理论取代了“太阳中心学”。地球是自转着的围绕着太阳周转的这个关于对象事物的事实的理论或理论模型,就是正确反映了对象事物关系状态的某种本体事实的真理。

  显然,这里的“标准”,不是一般意义上说的那种标准。如前所述,与其说是标准,不如说是根据。人就是基于实践地根据观察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才能类似这样地不断接近乃至最后认识到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

  所以,以上那些诸如“逻辑才是唯一的标准”,“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是逻辑推导出来的”等等的说法,都是谬论。

  “哲学教师出身的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寒竹先生说:‘今天当人们在谈论二十世纪的哲学时,没有一位哲学家会提到(中国70年代末出现的)这场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

  未免说得绝对了。从来就没有统一的哲学。有各种各样的哲学家,其中就肯定包括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哲学家。另外,一个理论论断是否正确,也决不以有没有一位相关的学家提到为标准,即便所有的相关的学家们提到或没有提到它,也不能决定它是正确或错误。

  ”据我所知,历史上,至少有老子、庄子、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笛卡尔、莱布尼茨、贝克莱主教、休谟、康德、马赫等人曾就此问题进行过哲学层面的讨论,近代以来,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卡尔?波普尔、托马斯?库恩、斯特芬?图尔敏等学者也曾进行过哲学层面的讨论。

  老子、庄子认为,‘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道德经》)。真理,‘知者不言,言者不知’,‘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庄子?天道》)老、庄的真理观与印度传入的佛教相融合,形成了禅宗的真理观:‘本来无一物,何处染尘埃’;‘开口便错’;‘不立文字,直指人心,见性成佛’。”

  不以作者例举出来的已经成为老黄历的所有这些外国和中国古代和近代的人士对什么是真理的看法为转移,真理就是对客观事物及其必然和规律在根本上的正确反映。

  对象事物的某些事实是怎么样的知识或理论,能是真理。如刚才说到的太阳只不过是宇宙中不知多少亿个恒星中的一个 ,地球是自转着的围绕着太阳周转的理论,谁也否认不了这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的真理。而关于对象事物的定律或规律的理论,许多只能是相对真理。但凡是真理或相对真理,都必须是经得起基于实践观察认识检验的。象“‘知者不言,言者不知’,‘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之类,连用语言文字来表达都不能的,只好说是谬论了。至于在人类科学界,根本就没有位置的宗教神说——“禅宗的真理观”,拿到这里来理论,已是大谬不然!

  “老庄、禅宗的真理观被传教士带到欧洲,深深地影响了西方近现代的思想家。例如,维特根斯坦生前正式出版的唯一一本书是《逻辑哲学论》。全书共7章,作为结论的第7章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对于不可说的东西,保持沉默(What we cannot speak about we must pass over in silence)’。他在这部书中表达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可以展示的东西,不能用语言表达(What can be shown, cannot be said)’。(4.1212节,即第4章1212节)又如,哈耶克1988年出版的《致命的自负》是他一生最后出版的一本书,出版时他已经89岁,反映了他一生思考的结果。这本书第七章的标题是‘我们毒化的语言(OUR POISONED LANGUAGE)’。这一章集中讨论了语言的局限性和语言对思想的扭曲。”

  不是“不可说”,而是说不清或说不出,于是才“保持沉默”;对象事物能为五官感受的,根据五官感受认识到的,就是“可以展示的东西”,不能用形像来展示也能用语言来展示,怎么不能用语言表达。真是莫明其妙,故弄玄虚!越老越糊涂,最后只好怪“我们毒化的语言(OUR POISONED LANGUAGE)”。

  “从哲学层面讨论真理标准,首先要回答‘何谓真理’。在‘维基百科(中文)’的‘真理’词条中写道:‘许多哲学家都自诩代表真理,然而彼此之间可能毫无共同之处,甚至针锋相对。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也自称自己的观点是真理。真理通常被定义为与事实或实在相一致。然而,并没有任何一个真理的定义被学者普遍接受。许多不同的真理定义一直被广泛争论。许多与真理定义相关的主题同样无法获得共识。’”

  地球是自转着的围绕着太阳周转的这个关于对象事物的事实的理论,就是正确反映了对象事物某种本体事实的真理。

  “根据我有限的阅读,我了解到,关于‘何谓真理’的回答主要有以下6种:

  (1)符合论,命题符合对象;

  (2)融贯(Coherence)论,命题与系统中其他命题不冲突;

  (3)共识轮,命题在多数人之间形成共识;

  (4)实用论(效用论),命题获得实效的支持;

  (5)紧缩(冗余)论,真理概念基本属于不必要的冗余,应予以压缩;

  (6)天启论,真理来自诸神的启示。

  其中,历史悠久、影响面很广的真理理论之一是‘符合论’。早在18世纪上半叶,‘符合论’就受到休谟的有力挑战。其后,18世纪下半叶,康德曾在《逻辑学讲义》(Jasche整理)中这样评论真理符合论:‘真理被认为在于知识与客体的一致之中。按照这一定义,那么,我的知识,如果为真,就必须与客体相一致。为此,我需要比较客体与我的知识,如果二者一致,我的知识便得到证实。但是,这远远不够。客体外在于我,知识在我之中,我只能判断我对客体的知识是否与我对客体的知识相一致。这样一个解释的循环被古代学者称为Diallelon。怀疑论者批评这种对真理的说明就像一个上法庭的人为支持他的陈述而诉诸无人认识的证人,但该证人声称自己可信的理由却是:请他来作证的人是可敬的’。(《导论》第IIV节)”

  只要现象事实的“命题符合对象”,这个现象事实的命题就是真理难道是不成立的?美国那个叫特朗普的70多岁的商人当选为美国本届政府的总统这个命题就是与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相符合的,难道不是真理?

  对对象事物感受认识到的知识有三个层次。

  1、自我的五官对除自己身体以外的对象事物的感受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外在对象事物的最初步、最起码、最简单的知识。

  进而能够认识到自我五官感受到的自己身体以外的感受现象是不以作为感受和认识的自我内在地感受到的自我的思想意识活动或主观为转移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如看见一堆火,火的视觉感受现象不管作为感受和认识的自我的思想意识或主观怎样把它思想成视感官感受过的其它感受现象或没有感受过而只是幻想出的视感官的感受现象,自我看到的火的视感官的感受现象不会以作为感受和认识的自我感受到的自我的思想意识活动或主观为转移,而且与作为感受和认识的自我对自己的思想意识活动或主观或自我的身体的感受不同,根据感受就可能发现,火的视感官的感受现象不是内在的自我思想意识活动或主观的,也不是自我感受到的自我身体的,而是外在的。于是能认识到火的视感官的感受现象是不以自我的主观为转移的自我身体外在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身体越靠近火,身体感受就越热越痛苦,直到无法忍受而不得不离开它,否则就会被烧伤,而且身体感受到的火对身体的作用形成的这种感受现象,同样不以自我感受到的自我的主观思想意识活动或主观为转移,就有了外在的火作用于自己的身体引起的这种身体的感受现象是由外在的火作用于自己身体的客观事实的知识。火的视感官的感受现象和身体感受到的火的感受现象与作为感受和认识的自我感受到的自我的主观回忆的火或思想的火根本不同,后者明显地是自我内在感受到的自我主观的,而前者是外在的或外在作用的结果。对于视觉正常的主体来说,后者相较前者的清晰是模糊的,而且后者是思想或回忆它时才作为内在感受的思想意识活动或主观的感受现象出现,以自己怎样思想它或回忆它为转移,不思想或回忆它了,它在自我对自我的主观的感受中就消失了。对火的身体感受的回忆或思想与用身体对火感受感受到的感受现象的区别就更是分明的不同。回忆或思想着被火烧着,是自我对自我内在的主观的感受,而且回忆或思想着的被火烧着自我的身体是与真切的视觉现象根本不同的糊模的,类似于视觉形象的东西或者是类似于没有声音的语言的东西。回忆或思想自身身体的某部分被火烧着时,身体那部分没有热和痛苦的感受,回忆身体的某部分被火烧着,是自己不能用包括视感官和身体感官在内的五官来感受的,只是自我感受到的自我主观的回忆或思想的存在,而不是不以自我的主观为转移的看到的火的外在存在和同样不以自我的主观为转移的外在的火对身体的作用造成的身体感受的那种热、痛苦和不能忍受的真切的存在。

  从而头脑正常的人由此能认识到,五官感受到的自我身体以外的感受现象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外在的客观真实的感受现象事实或存在。头脑正常的人据此就能认识到的自我五官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自我的主观为转移的外在的客观真实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是真理。

  视感官感受到太阳是发光的,将太阳是发光的感受现象与感受和认识的主体对自我的主观的感受现象进行比较认识,认识到太阳发光是不以作为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由此认识到的太阳是发光的这个太阳的感受现象的知识就是真理。

  顺更指出,什么是主观?主观就是自我感受认识到的自我的思想意识活动。什么是客观的?凡是感受和认识到的不以自我的思想意识或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现象,就是客观的。什么是事实?凡是客观的,就是事实。

  2、根据感受和认识到的外在对象事物的不以感受和认识的自我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认识到的外在对象事物的同样不以感受和认识的自我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的现象事实的知识。

  经过长期的将感受和认识到的比如火的视、身体、嗅、听等感官的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的积累,将这些积累的知识材料,经过比较、区分、分析、概括或归纳、综合地联系起来的认识,其实是社会的人们历经数代数十代甚至更长的历史时期的认识的结果,就会认识到火的一些现象事实的知识,包括火的现象事实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并在这些知识的思想意识的趋利避害的实践的运用中根据基于实践感受到的感受现象进行反复的再认识、修正和发展,得到火的愈趋相对更正确甚至更多的现象事实的知识。如只要是置身于火中,火必然烧死包括人在内的一切有生命的动物这个火的不以任何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现象事实的规律的知识,就是认识到的火的现象事实的一个规律的真理。

  3、根据认识到的外在对象事物的大量的现象事实的知识认识到外在对象事物的事实的知识,或外在对象事物本质或本体的事实的知识,并在用基于实践不断感受认识到的新的现象事实为根据的检验中不断修正和发展对象事物本质或本体的事实的知识。

  这样认识到的对象事物事实的有些知识已经成为真理。比如,火是一种激烈的化学反应,游离基的链锁反应是其的实质;太阳的本质或本体是核聚变;地球和太阳的关系状态的本质或本体是地球自转着的围绕太阳周转等,都是认识到的外在对象事物的事实的知识或外在对象事物本质或本体的知识,这些知识已经是根本反映了外在对象事物的事实或外在对象事物的本质或本体,或者是与外在对象事物的事实或外在对象事物的本质或本体在根本上相符合的真理。

  有些虽不是真理,如许多关于对象事物定律或规律的知识,由于对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的认识不能穷尽,无法逻辑地判断是真理,但迄今为止这些对象事物的定律或规律的知识没有遇到将它证伪的反例,更重要的是,人的思想意识的趋利避害的实践如果不用这些知识来指导,违背了这些知识指出的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就会导致趋利避害实践的失败,所以得把它们当成相对真理。

  至于与宇宙起源大爆炸理论类似的一些对象事物的知识,不仅不是真理,连相对真理都算不上,宁可说只是更能够解释一些相关的现象事实的科学的假说,尽管这些知识已是该领域的主流科学家们所主张和支持的。

  以上谈到的感受现象事实、现象事实和对象事物事实或其本质或本体的真理,就是与感受现象事实、现象事实和对象事物的本质或本体在根本上相符合的。自近代以后,人类进入自觉的应用科学的认识方法认识对象事物本质或本体的历史,认识到越来越多的对象事物定律或规律的知识都只能是相对的真理,认识到越来越多的对象事物的本质或本体的知识只能算是科学的假说,于是认识到越来越多的对象事物的本质或本体的知识不能在逻辑上断定是与对象事物的本质或本体在根本上相符合,但不能否认认识到越来越多的对象事物本质或本体的知识是与对象事物的本质或本体根本相符合的,更不能否认认识到的对象事物感受现象事实和现象事实的知识是与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和现象事实根本相符合的真理。

  世界或宇宙是无限的,纵使是以后一万年、十万年,人类认识到的宇宙的事物也只能是非常有限的,对对象事物的认识的知识越来越多地是根据有限范围认识到的经得起检验的知识来对越来越多的对象事物的本质或本体及其之所以然是怎么样进行的推测、设想、猜测和假说,尖端知识越来越大的比重都是不能证实与对象事物的本质或本体根本相符合的,但仍然否认不了人类对对象事物本质或本体认识的能算得上是真理的知识会越来越多。

  我们要判断我们已经感受和认识到的某个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是否与这个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相符合,只能是重新对这个事物进行感受和认识。简单的只需重新加以感受,将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与头脑中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加以比较认识,就能认识头脑中已经感受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是否与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相符合。复杂一些的,将重新感受和认识到的这个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与已经感受认识到的这个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进行比较认识,如果前后感受认识的这个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是根本一致的,则可以断定已经感受认识到的这个对象事物的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是符合这个事物的感受现象事物的。如果还是怀疑,也只能再次进行这样的感受认识后,再进行这样的知识的对比认识,如果感受认识没有发生错误,多次感受认识到的现象事实都是根本上一致的,那么,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就是与对象事实的感受现象事实根本上符合的。判断根据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认识到的现象事实的知识是否与相关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相符合也只能是同样如此的认识。

  这样的感受认识决不是“一个解释的循环”。因为它分明不是“解释”,更不是“解释的循环”,而是将重新根据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与已经根据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进行比较认识,或者重新根据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再根据新重感受认识到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认识到的现象事实的知识,最后将这样重新认识到的现象事实的知识与已经同样是如此认识到的现象事实的知识进行比较认识,用这样的认识来断定已经认识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或者现象事实的知识,是否与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或者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相符合。这更不是什么“对真理的说明”,而是检验已经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或者现象事实的知识是否与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或者现象事实相符合。

  “继休谟、康德之后,许多哲学家指出,虽然‘符合论’非常贴近人的直觉和常识,但经受不住逻辑的检验,也无法为决策提供支持,无法成为选择的依据。例如,维特根斯坦曾说:‘只要我们检验什么东西,我们就已经预先设定了某种不受检验的东西。(For whenever we test anything, we are already presupposing something that is not tested.)’。[8]

  康德虽然指出了‘符合论’的局限,但未能明确回答‘何谓真理’。今天的哲学家们给康德贴上了各种标签,包括符合论、融贯论、共识轮、实用论,等等。各种标签,都可以在康德的言论中找到依据,都不能说全无道理。今天贴在康德身上的各种关于真理理论的标签,也显示了真理问题的复杂性和困难性。”

  什么是“逻辑”?“逻辑”只能是认识到的对象事实的不以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必然和规律的思想意识反映。任何头脑中的思维推理如果与思维推理的事物的必然和规律不相符合,这个思维推理就是不符合逻辑,得出的结论就是谬论。脱离根据基于实践感受到的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认识到的包括现象事实的必然和规律的现象事实的知识、根据现象事实的知识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的知识,就没有任何的“逻辑的检验”。

  比如,阿基米德解决皇冠是否钝金制作的的难题,是由于阿基米德头脑中至少有黄金等金属的体积与其重量存在正比例关系的规律的知识,一定条件下黄金等金属各其的单位体积重量的比重是恒定的规律的知识,在他已知的金属中黄金的比重是最大的这个不以他的主观为转移的必然的事实的知识,又由于认识到了完全沉入水中的固体排开的水的容积等于固体的体积的规律的知识,阿基米德根据这些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才能有他的逻辑来解决皇冠是否钝金制作的难题。没有以上这些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哪怕阿基米德把古希腊哲学家的形式逻辑倒背如流,也根本拿不出什么逻辑来解决皇冠是否钝金制作的的难题。

  根本就扯不上什么“符合论”“为决策提供支持”的问题。这是瞎扯蛋!但任何决策都不能只是根据决策者的利益或应然而作出,还必须顺应或遵循必然,即顺应或遵循由决策展开的行为或实践深涉的对象事物的必然、规律和目前还不能抗拒的情势。应然的实现必须以符合必然为前提。因此,就必须在与深涉的对象事物的事实相符合的包括其必然和规律在内的知识指导下来决策。这是决策者应董得的起码的知识。

  真理问题本来不是一个什么多么复杂和深沉的问题,不管康德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什么见解或被现在的人认为他有些什么见解,康德的见解与解决什么是真理的问题无关紧要。把康德的什么见解或被人们认为的见解拿来是搅不浑真理是“命题符合对象”的“符合论”的。

  “从哲学层面讨论真理标准,还需要回答:是否存在完全独立于人的意识(观念、理论)的‘客观世界’?或者说,什么是‘实在(reality)’?这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是古今中外智者曾广泛深入讨论的问题。”

  对于认定“是否存在完全独立于人的意识(观念、理论)的‘客观世界’?或者说,什么是‘实在(reality)’?这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的人来说,当然,那个“符合论”的真理就是成问题的。

  不过,在我看来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什么是客观或客观的?得弄清楚什么是主观。主观就是自我感受认识到的自我的思想意识活动。至少头脑正常的成年人,都能对自己内在的思想意识活动进行感受,都能感受到自已的思想意识活动。自己感受到的自己的思想意识活动就是自己的主观。什么是客观的?凡是感受和认识到的不以感受和认识的自我的思想意识或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事实、现象事实和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就是客观的。什么是实在?凡是不以自我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和认识到的客观的感受现象事实、现象事实和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就是实在的。实在,就是事实。

  比如,我们用身体的某部份去尝试着感受烧开的开水,开水是不以自我的主观转移的烫人的就是真切的实在。如若不承认,把身体的某部分置入开水中看你这样能保持几秒钟。如果还是不承认这是实在的,那就只好看你敢不敢把身体整个地置入一大锅烧开的开水中了。凡是头脑正常的人,找不到有如此愚蠢的不承认开水是烫人的是实在的,是事实。

  头脑正常的人,都能认识到外在的诸如开水是烫人的感受对象的感受现象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自我的主观为转移的真切的、实在的感受现象事实,根据真切、实在的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也是是真切、实在的。既然是不以自我的主观为转移的,那么就是不依赖于、独立于自我的主观的,决不是自我的主观的对象化。从而,对于感受和认识的主体来说,一般都能认识到感受到的外在对象事物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对象事物,是完全独立于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或“意识[观念、理论]的”客观的实在或事实。比如,根据太阳的感受现象认识到的太阳总是周期的从大地的一边升起,又在大地的一边落下的现象事实,头脑正常的人不会认为这个现象事实只不过是自己头脑的臆想,也不会认为太阳的感受现象事实和现象事实背后根本就没有本质或本体的实在或事实的太阳。

  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是不能现象的,只能根据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转移的现象事实才能认识到,并能经得起以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为根据的检验。但对象事物的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和根据感受现象认识到的同样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其背后的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当然与其感受现象事实和现象事实一样,肯定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事实。认识到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对象事物的实在或事实,与认识到的外在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是怎么样的,认识到的是否与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相符合,不是一回事。

  外在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是感受和认识的主体感受的对象事实的主体感受现象由以决定的一方面原因,与主体对它的感受感受到的它的感受现象存在因果律决定的必然联系。因此,作为主体感受现象的一方面原因的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不仅是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实在,而且根据对象事物的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现象事实,是可以加以认识的。

  必须指出,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的他人的“意识[观念、理论]”,对于认识的我们来说,就是客观的,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的他人和他人的“意识[观念、理论]”,当然就是属于我们认识的“客观世界”的构成部份。而且,我们认识的他人及其“意识[观念、理论]”,就是在我们认识的“客观世界”中产生的,反过来,对与其有关系的“客观世界”的其它事物,必然产生形响,甚至决定或规定作用,决不能与“客观世界”中的与其相关系的其它事物相脱离。因此,对于“这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是古今中外智者曾广泛深入讨论的问题”的“是否存在完全独立于人的意识(观念、理论)的‘客观世界’?”的回答,只能是:对于认识的我们来说,根本就不存在“完全独立于人的意识(观念、理论)的‘客观世界’”。因为既然有我们,就必然有与我们一样的他人及他人的意识。他人和他人的意识只能存在于我们认识的客观世界中,我们认识的客观世界当然不会与他人和他人的意识相分离,就象我们不能与世界相分离一样。

  “霍金是现代宇宙学研究领域中的重量级人物。他1988年出版了《时间简史》一书,2002年湖南科技出版社出版了此书的中译本。此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人择原理(anthropic principle)’。‘人择原理’是说,人类只能看到人类可能看到的东西。霍金2010年出版的《大设计》一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依赖模型(dependent model)’。霍金在书中阐述了自己的‘依赖实在观’。他说:‘本书非常重要的结论:不存在与图像或理论无关的实在概念。(加重字体是原书的——谢小庆注) 相反地,我们将要采用的将其称为依赖模型的实在论观点:一个物理理论和世界图象是一个模型(通常具有数学性质)以及一组将这个模型的元素和观测连接的规则的思想。这提供了一个用以解释现代科学的框架。’(中文版第34页)”

  “人类只能看到人类可能看到的东西”,难道人类能看到人类不可能看到的东西!

  “不存在与图像或理论无关的实在概念”?!一切概念,哪怕它叫“实在概念”,当然是与“图像或理论有关的”,这还需要说吗!

  “一个物理理论和世界图象是一个模型(通常具有数学性质)以及一组将这个模型的元素和观测连接的规则的思想”的这里的“模型(通常具有数学性质)”,只能是根据头脑中的“一个物理理论和世界图象”制作的包括数学公式和文字在内的图像模型或实物模型或者两者的结合。因此,不是“一个物理理论和世界图象是一个模型(通常具有数学性质)”,而是根据头脑中的“一个物理理论和世界图象”制作的“一个模型(通常具有数学性质)”。“一个模型”是人工制作的,“这个模型的元素”也只能是人工制作的。“观测”,是我们的视感官感受到的或看到的。这些都是头脑外在的。而“规则的思想”只能是人们头脑中的。头脑中的“规则的思想”怎么能将外在人工制作的“这个模型的元素和观测”“连接”起来呢?如此这般的东西,居然就是“这提供了一个用以解释现代科学的框架”,真是莫明其妙!

  “所谓‘依赖模型’,就是实在依赖于观察者,依赖于理论。霍金写道:‘两个非常不同的理论精确地描述同样的现象的情形,和依赖模型的实在论相一致。每个理论能描述和解释某些性质,但没有一个理论能说比其他的理论更好或更真实。考虑制约宇宙的定律,我们所能说的是:似乎不存在一个单独的数学模型或理论能够描述宇宙的方方面面。……尽管这种情形未实现传统物理学家的单独统一理论之梦,然而在依赖模型的实在论的框架中是可被接受的。’(中文版第48页)”

  实在,如前所述,就是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和认识到的对象。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就是他的思想意识。思想意识就包括理论。如烧开的开水是烫的;黄金等金属的体积与其重量存在正比例关系;一定条件下黄金等金属各其的单位体积重量的比重是恒定的;完全沉入水中的固体排开的水的容积等于固体的体积;火是一种激烈的化学反应,游离基的链锁反应是其的实质;太阳的本质或本体是核聚变;地球和太阳的关系状态的本质或本体是地球自转着的围绕太阳周转;只要置身于火中,火必然烧死包括人在内的一切有生命的动物;太阳是发光的等等,能是“依赖于观察者,依赖于理论”的?只能用打胡乱说来形容。

  不是理论描述现象,而是人用他的语言、文字或划的图画来描述现象。“依赖模型的实在论”这个谬论,与人用他的语言、文字或划的图画来描述现象扯不上任何关系。太阳是宇宙中千万亿恒星中的一颗,地球是自转着的转绕太阳周转的理论,是不是比“太阳中心说”理论和“地心说”的理论“更好或更真实”呢?于是“但没有一个理论能说比其他的理论更好或更真实”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无限小的太阳系中的地球上的人类,即使其的宇宙飞船不断更远地飞出了太阳系,人类永远都只能涉及到宇宙的一个无限小的部分,尽管这个无限小的部分是在不断的扩大。所以,不仅是“考虑制约宇宙的定律,我们所能说的是:似乎不存在一个单独的数学模型或理论能够描述宇宙的方方面面”,而肯定是“不存在一个单独的数学模型或理论能够描述宇宙的方方面面”。这正好是自我否定了“实在依赖于观察者,依赖于理论”的 “所谓‘依赖模型’”。因为,这等于承认了,它不是“依赖于观察者,依赖于理论”能得出的。这只不过是“人类只能看到人类可能看到的东西”,从而只能理论人类可能看到的东西所决定的。但决不能将各种各样的“能够描述宇宙的方方面面”的理论诡辩成能“在依赖模型的实在论的框架中是可被接受的”。因为,“就是实在依赖于观察者,依赖于理论”的“ 所谓‘依赖模型’”,其实是臆造。将看不到、不能及的东西的理论臆造出来,只能是自欺欺人。

  “数学家、物理学家彭罗斯(Roger Penrose)爵士是霍金的主要合作伙伴和对话对手。2004年,彭罗斯出版了《通往实在之路:一个宇宙法则的完全指南(The road to reality:A Complete Guide to the Laws of the Universe)》,2008年湖南科技出版社出版了此书的中译本。此书英文版1094页,中译本800页,108万汉字。在这部巨著中,彭罗斯详细阐述了自己关于‘实在’的看法。最后,彭罗斯写道:‘到底什么是物理实在?这是一个追问了几千年的问题,古往今来的哲学家们给出过各种答案。今天我们回头去看看,从现代科学的角度说,当今的认识要更为清醒得多。大多数当代科学家不是试图正面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是避开这种问题,他们辩解道,这个问题提法上就是错的:我们不该问实在是什么,而只能问它是如何作为的。‘如何’的确是个值得我们考虑的基本问题,也是本书主要关心的问题之一:我们如何来描述那些支配宇宙及其运行规律的法则?但毫无疑问,许多读者会认为这是个有点令人失望的答案一一是一种‘逃避’’。( what is physical reality? This is a question that has been posed for thousands of years, and philosophers throughout the ages have attempted various kinds of answer. Today we look back, from our vantage point of modern science, and claim to take a more sober position. Rather than attempting to answer the ‘what’ question, most modern scientists would try to evade it. They would try argue that the question has been wrongly posed: we should not try to ask what reality is; merely, how does it behave. ‘How?’ is, indeed, a fundamental question that we may consider to have been one of the main concerns of this book: how do we describe the laws that govern our universe and its contents? Yet, many readers will no doubt feel that this is a somewhat disappointing answer—a ‘cop-out’, no less.)(英文版第1028页,中文版第732页)”

  前述说了知识是三个层次,是因为实在是三个层次的:根据基于实践的对对象事物的感受认识到的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事实,根据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现象事实,根据现象事实认识到的不以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对象事物的事实或本质或本体。“物理实在”,也分为这样三个层次,感受现象事实,如太阳是发光的;现象事实,如太阳是宇宙中千万亿恒星中的一颗;对象事实或本质或本体:太阳是核聚变体。它们都是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所以都是实在的,都是“物理实在”。

  为什么“我们不该问实在是什么,而只能问它是如何作为的”?为什么“这个问题提法上就是错的”?

  难道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和认识到的对象不是实在的?难道我们的行为只能顺应或遵循,不能违反的对象事物的必然、规律和目前还不能改变的情势不是实在的?

  “只能问它是如何作为的”就是荒唐的。因为,只存在具体的实在,不存在一般的实在。如,只存在具体的人,不存在一般的人。人类是指现象特征和内在特质都一样的一切的具体人,而不是指一般人。再如,只存在具体的规律,不存在一般的规律。规律是所有或所有这类或所有这种具体的事物都有的规律,而不是指一般的规律。既然不存在一般的实在,又怎么“只能问它是如何作为的”的呢?只能存在具体的实在的事物的是“如何作为的”,不存在一般的实在的事物是“如何作为的”。也即,根本就不存在实在是“如何作为的”的事情,从而根本就没有实在是“‘如何’的确是个值得我们考虑的基本问题”。

  没有脱离具体实在的事物的宇宙及其规律,因为宇宙只能是由一切具体实在的事物构成的。更没有“支配宇宙及其运行规律的法则”,因为宇宙就是一切具体实在的事物,在宇宙以外,在一切具体实在的事物以外,什么都不可能有,从而不能有“支配宇宙及其运行规律的法则”。一切规律和法则都只能是具体实在的事物的。因此,岂止“这是个有点令人失望的答案一一是一种‘逃避’”,而是:这是个完全“令人失望的答案——是一种荒唐的谬论。

  “从霍金和彭罗斯关于‘何谓实在’的讨论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出,今天,关于‘实在’,人们还存在非常不同的看法。

  从哲学层面讨论真理标准,还需要回答:世界是否可以被二分为‘主观’和‘客观’? 世界是否可以被二分为‘物质’和‘精神’?对于这些问题,同样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同样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客观,是相对于感受和认识的主本来说的。什么是世界、宇宙或物质?就是一切实在的事物。在一切实在的事物以外不可能有任何的东西。因此,包括感受和认识的主体都是世界的、宇宙的或物质的。因此,不存在“被二分为‘主观’和‘客观’”的世界,不存在“被二分为“物质”和“精神””的世界。对此,请看我红歌会网上的《就美是什么与“美学原理”主编蔡仪同志商榷》和《“‘唯心’的历史唯物主义?”批评》。

  “从政治、科学和哲学层面的讨论中不难看出,真理检验标准问题数千年来困扰着人类一代又一代最杰出的智者。随着人们对这一问题思考得越深入,似乎离答案越遥远。在当代的科学家中,使用‘真理’概念的人是越来越少,科学哲学家们往往回避‘真理’概念而谈论‘科学理论’。 在宗教领域中,真理概念是有意义的。在科学领域中,真理概念完全没有意义。在科学领域中,即使接受真理概念,也不可能存在什么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可能是约定假设后多种标准的互相验证。从事科学理论研究的科学家们大多非常清楚,符合观测事实、理论自洽、逻辑简单等,都是评价一种科学理论的标准,并不存在什么‘唯一标准’。”

  “真理检验标准问题”,“‘真理’概念”和知识或理论是否有真理,前面已有论述。

  一切宗教都是臆造的主义。比如上帝,是不能感受的,我们不能感受到上帝的感受现象,从而不能根据上帝的感受现象认识到上帝的不以我们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事实或真实,没有上帝这个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事实或真实,自然就没有上帝这个不以我们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对象,就无从根据对上帝的不以主观为转移的许多感受现象事实或真实认识不以主观为转移的上帝的任何现象事实或真实,当然更谈不上对上帝的知识的检验。于是任何人说的上帝,及其是怎么样的,干了些什么和能干些什么等等,只能由人们信不信来决定。因此,宗教中宣扬的神及其作用,是以人的思想意识为转移的。“在宗教领域中,真理概念是有意义的”说的“真理概念”,就是作者前述说的“来自诸神的启示”的“天启论”的“真理概念”,与科学的真理概念是风马牛不相干的。这样的“真理概念是有意义的”就只能是“来自诸神的启示”的“天启论”的那个“真理概念”的意义。人类的四大宗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佛教,印度教,每种宗教都有不同的甚至对立的各种教派,加上中、小宗教,“来自诸神的启示”的“天启论”岂止是五花八门,而是千奇百怪,就有千奇百怪的“来自诸神的启示”的“天启论”及其“真理概念”和“真理概念是有意义的”。

  “在科学领域中,真理概念完全没有意义。”如前所述, 火是一种激烈的化学反应,游离基的链锁反应是其的实质;太阳的本质或本体是核聚变;地球和太阳的关系状态是地球自转着的围绕太阳周转等对象事物的本质或本体的知识是不是真理!更不要说那些用科学的方法认识到的包括现象事实的必然和规律在内的现象事实的知识了。只要现象事实的“命题符合对象”,这个现象事实的命题就是真理。美国那个叫特朗普的70多岁的商人当选为美国本届政府的总统这个现象事实命题就是与对象事物的现象事实相符合的,就是真理,这是闭起眼睛都否认不了的。

  “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归根结底就是,也只能是,根据感受现象认识到的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事实和根据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现象事实。其它就是科学方法据此认识到的经得起检验的派生于和符合于前者并要以前者为根据和标准来检验的知识。如,太阳是圆形发光的东西这个感受现象事实的知识,是否正确的或真理,只能根据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事实为标准来检验。地球是自转着的围绕太阳周转的,只能根据观察认识到的不以观察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地球与太阳、太阳与其它卫星和恒星的季节性关系变化的现象事实及其现象规律为根据和标准来认识和检验,既不是实践标准,更不是逻辑标准、美学标准、普适性标准、道德标准、主流价值标准或所有这些标准的多元的标准。逻辑只能以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为根据,一切违反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逻辑,都是错误的。世界上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思想意识的人的美学标准、普适性标准、道德标准是不同的,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时代或时期的主流价值标准是不同的,而任何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事实的已成为真理的命题和理论却只能是统一的。

  世界上的同一研究科目的科学家基本上是自主的进行研究,在没有不以他们的主观为转移的足够多的现象事实为根据统一他们的认识之前,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是常态,那里来的“约定假设”。科学的假设,只能根据认识到的不以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对象事物事实的包括已经被认为是经得起检验的假说在内的知识来假设,即根据科学的知识来假设,决不能是“约定假设”。而且决不能是作者所谓的“约定假设后多种标准的互相验证”,而是根据感受现象认识到的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事实和根据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现象事实来验证。

  没有“观测事实”,只有根据观测到的感受现象认识到的感受现象事实和根据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现象事实。“理论自洽”,就是现在认识的理论与用科学的方法认识到的并经得起检验的已有的相关的背景知识不矛盾。“逻辑简单”,就是理论必须与理论的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相符合。从而“都是评价一种科学理论的标准”,归根结底就是,也只能是,根据感受现象认识到的不以感受和认识的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感受现象事实和根据感受现象事实认识到的不以感受和认识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现象事实。其它的也只能是用科学方法据此认识到的经得起检验的派生于和经得起检验而确证是符合于前者的知识,而不能是除此以外的其它的什么标准。

  “我个人认为,体现当代‘真理标准’问题思考最新成果的是斯特芬·图尔敏(Stephen Toulmin,1922-2009),他用‘主张(claim)’扬弃了‘真理(truth)’,用‘论证(argument)’扬弃了‘检验(testing)’,用理据(warrant)扬弃了‘证据(evidence)’和‘标准(criterion)’。”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主张、论证和理据。看其认识的知识或理论是否是正确的,能否成为真理,只能看其是否用前述指出的包括检验在内的科学的认识方法进行的认识。违背科学的认识方法的主张、论证和理据,来对“‘真理标准’问题思考”都只能导向歧途。

  “图尔敏1958年出版了《论证的使用(Uses of Argument)》一书,对亚里士多德以来以‘三段论’为代表的传统逻辑体系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不同于形式逻辑(formal logic)的非形式(informal)逻辑,图尔敏将之称为‘工作(working)逻辑’、 ‘实践(practical)逻辑’或‘实质(substantial)逻辑’。图尔敏指出,在科学、法律、经济和医学等许多专业领域,基于传统形式逻辑的论证意义很有限,实际上真正大量使用的是‘实质论证(substantive argument)’。他指出,在传统的论证研究领域人们常常将注意力聚焦于‘怎样论证才合乎逻辑’,却常常忽视‘人们实际上如何论证’。在论证中,人们常常采用静态的‘解剖学’方法,而不是采用动态的‘生理学’方法。

  在图尔敏提出的论证模型中,论证不再是简单地收集证据或事实,而是一个持续的、层层深化的过程。在图尔敏的论证模型中包含资料(datum,D)、支撑(backing,B)、理据(warrant,W)、限定(qualifer,Q)、反驳(rebuttal,R)和主张(claim,C)等6个基本要素。论证的基本过程是:资料(D)和支撑(B)共同构成了理据(W),在接受了反驳(R)之后,经过限定(Q),使主张(C)得以成立。

  图尔敏指出,仅仅事实(D)不足以成为支持一个命题(C)的理据(W),还需要一些必要前提的支撑(B)。一个有效论证只能基于一定的前提约定之上。根据同样的事实,基于不同的前提约定,可能得出非常不同的结论。[9]

  图尔敏论证模型

  根据图尔敏的论证模型,论证所追求的不是声称自己拥有‘真理’,不是‘正确(right or correct)’,不是合理(rational or reasonable),而是为决策提供支持,而是为选择提供依据,而是使自己的主张更有力(powerful),更具有说服力(persuasive)。

  在快速变化的21世纪,已往的‘实践’无助于我们应付不断出现的‘黑天鹅’;他国、他地、他人的‘实践’,并不能保证他国、他地、他人的‘橘’不会在此国、此地、此人成为‘枳’。面对这些艰难的选择,图尔敏模型可以帮助我们梳理思路,帮助我们做出选择。这种根据图尔敏论证模型做出的选择,不是‘真理’,不是‘正确的’选择,不是‘合理的’选择,而是普乐好的(plausible)选择。”

  只有自古以来就存在,只不过在近代以前在对自然事物的认识上还没有自觉的认识到的科学的认识方法才是实现认识对象事物的知识在根本上与认识的对象事物的事实相符合或者相接近的路径。不管是“形式逻辑(formal logic)”、“非形式(informal)逻辑”、“工作(working)逻辑”、“实践(practical)逻辑”或“实质(substantial)逻辑”,还是其它的什么逻辑,都只能是从对对象事物的认识认识到的对象事物的必然、规律的知识得来。就如前述例举的阿基米德至少必须拥有的那些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才能有、也自然会有他的逻辑来解决皇冠是否钝金制作的的难题。没有这些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哪怕阿基米德把古希腊哲学家的形式逻辑倒背如流,哪怕把现代被吹上天的逻辑学家们五花八门的逻辑都倒背如流,他也根本拿不出什么逻辑来解决皇冠是否钝金制作的的难题。现在的科学家们,大可不必去学习什么张三李四等逻辑学家的什么逻辑,当然也不需要“根据图尔敏的论证模型”。只需用科学的认识方法去认识他研究的学科涉及的那些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和当下认识的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当他认识到了他的研究学科需要认识的那些对象事物的必然和规律的知识,他就自然而然地在他认识的对象事物的理论中有了逻辑。

  至于“不是‘真理’,不是‘正确的’选择,不是‘合理的’选择,而是普乐好的(plausible)选择”则是实在令人愕然了。因为plausible的意思是:似乎有理的、似乎可能的、嘴巧的、善于花言巧言的。“这种根据图尔敏论证模型做出的选择”居然是似乎有理的、似乎可能的、嘴巧的、善于花言巧言的,只能是大谬不然,而且稀奇古怪。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告诫人们:‘尊敬那些真理的追求者,警惕那些真理的拥有者。’[10] 伏尔泰的话,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尊敬那些真理的追求者”,是以有真理为前提。“警惕那些真理的拥有者”也是以有真理为前提。作者是根本否认有真理的,伏尔泰的这句话,怎么值得象作者那样否认真理的人们的认真思考呢?真是莫明其妙!

  写于2019年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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