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九章 婴儿式监护搞垄断,奴隶般打压生危机
一、婴儿式立法监管
婴儿式立法监管:目的是促进婴儿促康快速成长,为其提供规范化护理和保护,使其成长中不受外界伤害。这种立法监管将各种防护措施提前准备到位,预防婴儿受到伤害。侧重于对被监者进行保护,是一种事前主动介入式立法监管,是前置监管,进行准入限制,以防外来风险入侵对监管对象造成伤害。婴儿式监管往往对监管对象做出行为规范,规定应该如何做才是合法受保护的,给出了明确的合法行为界线,只要你不超界线,则有充分的自由,而且受到合法保护。但你要是走到合法界线之外就不再受到保护,要是违犯其他行业的法律规定则要受到其相应的处罚和打击。婴儿式立法监管就是可以将管理对象违犯其他行业规范的行为划为自己立法保护之内,防止受到伤害。
二、婴儿式立法监管带来的垄断保护
婴儿式立法监管侧重于保护性。婴儿式监管往往产生在计划经济体制之内,监管者一方面要对被监管者进行规范、保护,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并存中,监管者还要为被监管者的市场利益进行保护。这种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通常是一对一监管,被监管者享受婴儿般待遇。如银监会对银行,保监会对保险,证监会对证券,教体局对学校,学校对老师,班主任对班学生。监管者要除了对监管对象进行规范,还要进行利益保护,甚至要为被监管者争取利益。监管者对被监管者就象保姆对婴儿,除了规范他不让乱跑防止被危险伤害以保证他的安全,还要为他利益着想,保护他的奶源,甚至主动给他找奶吃。
三、奴隶式立法监管
奴隶式立法监管侧重于对监管对象的行为控制监督,防止其个人行为失控而产生对他人的伤害。这种监管立法适用于对个体行为监管,采用后置处罚或打击形式,让被监管者面临行政警告、行政处罚或刑事打击而得到自我行为收敛。处罚打击的力度由违法程度而定。采用奴隶式监管的例子,如交通管理,城市卫生管理,市场管理等,一般属于行业内局部管理或日常性社会管理。
四、奴隶式立法监管引发的监管失效
对于奴隶式立法监管,进行行政处罚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对于一些行业来说甚至是一种主要管理手段,而这些处罚也是政府行政部门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对于一些行业,还会以处罚金额来确定监管力度和效果。对于婴儿式监管,也会采用行政处罚来参与管理,但却不能以此来衡量监管力度和效果,相对来说前置监管更为重要。政府一般将婴儿式监管中对监管对象的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点与奴隶式监管的罚没作财收来源存在很大差异。
奴隶式立法监管完全靠对监管对象进行行政处罚来迫使其行为合法化,正因为奴隶式监管中罚没是一项监管手段,就容易导致监管者价值观偏移,不再把“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控制犯罪”作为监管目标,而是把监管罚没收入作为追求目标,导致以罚代管,不再追求管理效果的最大化,而只追求罚没结果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当被监管者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要大于甚至远远大于罚没损失时,就会导致监管失效。如交通管理中对于超载的监管,如果超载节省的费用要远大于监管罚没,司机就会选择超载而无视监管;再如诈骗,如果惩罚过轻,诈骗者可以获得远超惩罚的收益时,就会令诈骗盛行。
另一方面,如果监管者价值观偏移,以罚没收入作为监管首要追求目标,就将会放纵监管,对违法行为不再采取事前管理防控,对罚没过低的违法行为不去控制,任由违法行为产生和扩大,而后再进行监管,以此来获取更大的罚没收入(即钓鱼执法、钓鱼行政)。如此以来,奴隶式监管就无法再达到预想的社会治理效果,就无法再通过监管来避免社会受到违法侵害,反而会因为奴隶式监管者价值观偏移偏,去追求罚没收益而放弃社会管理责任,导致使社会受到不断扩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困扰。
五、民间融资急需改变奴隶式立法监管模式
银监会将民间融资市场当作银行风险转移和化解的场地(参见二元结构银行风险转移与化解模型),用非集工具进行二元结构比例调节,来清除银行系统风险,偏移的监管价值观使得它更注重用非集罚没对民间资本收割来化解银行风险。因此,就会放弃民间融资立法监管,同时出台政策鼓励各在设立民间融资机构。在银监会非集联席会议机制确定的非集处置制度和工作流程中,将各省级地方政府作为处置非集的责任人,将非集的认定工作交给地方省级政府,而非集的认定标准依据的是当地政策,政策因人而制,政策的不稳定性,就为非集认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从而给政策参与人就会带来极大的非集认定和打击风险。2011年1月国务院588号令将247号令修订后废除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的规定,使得处置非集过程中,公权力机关不再受到约束,无法避免集资款的暗中截流。一旦政府有了非集这个罚没和集资款截流工具,在政府行政主管价值观偏移追求罚没和截流的利益驱动下,必将导致非集刑事扩张,尤其在经济形势下行环境中,在地方财政吃紧情况下,非集就成为地方创收工具,各地政府为追求非集罚没收益和截流,就将大量设立民间融资平台,放纵民间融资发展,从而导致政策诱导的非集大量产生。在简政放权的行政制度改革中,各省级政府又有将非集处置认定权下放到地市与县级政府,民间融资采用奴隶式立法监管,无法有效保护民间融资参与人,无法避免各级地方政府管理者的监管价值观偏移,导致民间融资管理失效。非集政策认定具有主观性与自由性,这种具有法律陷阱的非集处置和打击,在非集刑事认定因追求罚没收益而无限扩张后,无疑将给政策参与者与集资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影响到地方经济发展的民生保障。
非集的政策性标准认定、集资款截流与罚没收入问题无法避免监管者的行政价值观偏移,更导致民间融资被银监会放弃立法和前置管理,由此确立了民间融资中非集的事后监测和打击模式。非集联席会议处置非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完善及各地非集监测系统的建立,使得民间融资更加不被立法规范和保护。正是这种民间借贷的放纵管理和民间融资立法规范保护的丧失,为P2P行业引入了无限风险,“事后监测”民间融资机构非法集资和“事后处置”非法集资模式产生的非法认定和打击风险更严重限制了民营企业融资与民间金融发展,严重干扰了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深入和完善,也影响到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健康发展。
银监会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金融垄断价值观,使其面对新时代新政策固步自封,维护银行垄断利益收割民间资本的狭窄思想使其放弃社会治理责任,放弃民间融资管理,疏于管理立法,导致P2P行业危机,不但干扰了政策有效实施,还反转了原有政策,导致全国社会管理混乱,而非集处置过程中的各地办案机关与政府的集资款的审计监督所失,无法避免的集资款截流,大大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也产生大量权力寻租腐败空间,而非集的非法性又导致借款人逃废债横行,使社会产生严重的诚信危机和道德滑坡,政策性诱导的非集及其平台花样收割更让人民丧失了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民间融资需要更变监测非集、认定非集、打击非集的“事后处置风险”的管理模式,民间融资需要改变奴隶式立法监管,民间融资需要立法规范和保护,民间融资主体与参与人的权益急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