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制和官僚主义的深层逻辑
近年来关于社会热点的许多声音,包括对情绪的宣泄、对错误的挞伐抑或对事态的分析,“官僚主义”作为一个“涉事方”总是反复地被提起。但与各个场域下对官僚主义的提及、批判和分析进行比对,笔者发现在不同的场景、语境和作者所提及的“官僚”和“官僚主义”实则是不尽相同的。同时,在所有这些提及“官僚”和“官僚主义”的内容中,似乎对“官僚”带有一种自然而然的“负面看法”。就此,笔者今天来谈谈官僚和官僚主义。
作为理性制度的官僚制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在抽象世界上的发展, 对于许多动物世界来说,可谓是登峰造极。如果说,人类摆脱自然的束缚、发明了火和耕种,为人类创造出持续的剩余产品,是社会形态的第一次演进,那么工业化以来人类摆脱农业生产的束缚完成工业化,则是社会的第二次演进。而至于信息化算不算第三次,倒还难说的很。
但不论社会形态算演进了几次,现今空前复杂的社会形态都已经高度分化,这样的高度分化与社会组成的功能化是充分相关的。而最早产生了大量社会剩余产品的中国,则自然最早出现固定化的社会功能分工,即键政人通常所说的文官制度,研究中一般称为理性官僚制(bureaucracy),这一制度构成了一个社会分工组成,同样也是一个组织。
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曾这样说:
“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经典定义,现代官僚机构的特征包括:因功能而分的官职需有明确专长、在界定清晰的等级制度中设立各级官职、官员不得有独立的政治基础、官员必须遵守等级制度中的严格纪律、薪俸官职只是谋生的职业。马克斯·韦伯定为本质上的现代特征,秦朝如果没有全部,至少也有很多。”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秦汉以来的官制(没有吏)以及到科举制大大完善以后,无疑是一种早熟的政治制度。
所以说,虽然科层化和官僚制是现代制度的基石,但它并不是突然在近现代出现,而是有其现实土壤源流,在西方中最早在行政系统中采用文官制度的英国,也是参考了中国的科举制度。
理性官僚制是“委托-代理”机制的一种体现。即权利人无法直接控制和掌管具体的事物,介入具体的每个流程,而具体流程中由无法“自发运行”,必须进行独立判断,那么这时就需要将权利人的权益执行进行委托,受托方则是代理方。实际上,规模较大的企业,其内部控制和管理运行也同样的具有官僚制的特征。因而理性官僚制已经是现代社会一种广泛应用的社会构造。它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其一是法定化,即理性官僚制的组织是依照明文或默示的规则体系运行,从成立之处就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一经确立,理性官僚制的成员必须在相应规则的范围内工作,不带有个人的感情色彩,而是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程序是客观化的,责权利是分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