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晓黎:人民公社的历史影响

2024-07-31
作者: 崔晓黎 来源: 农政书院

  人民公社是中国为世界提供的一个比较完整的乌托邦案例,在中国注定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现象,其意义深远。

  直到今天,人民公社对中国农村治理的基本理念仍然在改良后的农政中,起着重大用。今天的村集体,仍然保留并管控着几项核心权力:土地公有,村民的集体成员身份,土地的调整分配权,农民宅基房产的封闭式管理,等;乡镇在法律上至今保留集体三级所有,即,既是政府又是集体组织的双重身行份权,对农村的土地产权包括农民的宅基房产拥有事实上的解释权。

  从历史上看,当年的高级社把农民土地和平地收缴成公有,是人民公社建立的序幕。1958年的人民公社,左倾到已经无法从理论层面解释,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当时决策层面完全没有理解,农村熟人社会存在一个隐性的边际界限,超过了这一界限,农户的劳动付出、收益、积极性、进取心及交往中的可让度行为将会大幅度丧失,实践层面将会盲然不知所措,包括村乡的基层干部。所以常识性的错误,导致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坚持了只一年左右,结果是荒坟野冢,被迫“辕门斩首”。高层明确彻底退赔。这是1958版的人民公社。

  之后就是以1962年六十条为标志的62版人民公社。头没有了,但身段、腿还存在。改革以后,对农民的诉求,采取了宽容让步的政策,承包到户遂全面推开,农村局面大变。如果说,当年最终被迫下决心对农民让步,是砍了人民公社的头,那么,改革则是砍了人民公社的腿,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劳动与分配组织功能。我认为,说农村改革是取消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这是不准确的。现在,农村的管控体制在责、权、利、产权、资源支配等诸多方面,仍然是不清晰的。

  所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是一个模糊概念。事实上,这个组织平台是由党支部,村委会加村公有经济组织三合一的村集体社会组织。准确地讲,在本质上就是一个缩小版的,或穿上马甲的小人民公社,仍然牢牢控制着农村社会。这种组织形式,由于自身财产的诸多封闭性,对上,很难与开放的社会大市场对接,对下,只能是封闭的小村社计划管理、资源配置与平均分配。融入全社会的大市场、全要素的全社会市场配置,把市场作为转型的引导性力量,这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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