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夫: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最近,在学习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时,发现作者花了大量篇幅探讨政体问题,笔者对读书笔记进行了一番整理,大致捋出了亚里士多德政体思想的基本观点,感觉对于当今改善政治生态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政体的定义与分类
亚里士多德说:“政体,可以定义为某一城邦(国家)之内的各种官职之组织和架构,并由此决定了权力的分配和共同体的最终目的。”
他把政体划分为三种“正当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而这三种政体又衍生出三种“变体”,分别对应为僭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
他说:“凡是依照严格的公正之道,为大众的共同利益着想的便是正当的政体;仅为统治者一己(或小集团)的利益考虑的是不正当而堕落的政体,而这些政体是专制的,只有城邦才是自由人的共同体。”
他认为,三种正当政体之中,最神圣的应该是第一种政体——君主制,而这种政体的变体——僭主制则为最劣等。就君主制而言,要么是有名无实的傀儡政权,要么君主个人确实具备异乎寻常的品德和才略;所以僭主制最劣,它是对应于最好政体的反向极端。寡头制次之,它与贵族制也相去甚远。最后,在此三种中民主制算是较好的了。
他说:“在一个政体中,人们若要分享权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自由、财富和德行。”
●中庸政体即为最佳政体
《政治学》第二卷第六章说:“有人说最好的体制即是结合了所有现存体制的体制。他们推崇斯巴达模式,是因为它综合了寡头制、君主制以及民主制等诸多政体的优势。”
第四卷第一章说:“之于政治学科的研究,同样应该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我们必须考虑什么样的政体是最佳政体,具备哪些特征的政体可称为理想政体,某一特定城邦适用何种政体……真正的立法者和政治家应当考虑的不能仅仅是绝对的理想政体,还有最符合实际的最佳政体,还需了解一切城邦普遍适用的政治体制。”
第四卷第八章说:“良好的政体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服从既已制定的法律;二是此法律本身是良法,因为人们既可能乐于服从良法,也可能乐于服从劣法。”
第四卷第十一章说:“毋庸置疑,中庸政体即为最佳政体,不存在党派,就不会发生党派之争,在中产等级占多的城邦便很少发生这样的争执。而之所以大国较少纷争,其原因正在于此。”
他说,“政体和政府二者之间存在相通之处,政府作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掌握在一人(或少数人,或大多数人)手上。因此,正确的政府形式应为,那掌权的一人、少数人、多数人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实施统治的。反之,若这些人为着私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实施统治,那就是堕落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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